《立法法》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与路径优化探析
境,进而降低立法成本、减少立法冲突,立法资源重复浪费,[3]化解地方立法内容相同或近似,法律责任差异大等问题。如湖南与江西山水相连,在地理、历史、人文有很多相似之处,自然风景、茶叶、陶瓷、红色文化等,但两省之间文化合作深度不够,融合度不够,相关文化保护、文旅产业等公共服务融合共建共享未建立,可考虑推动跨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协同立法,根据实际情况,倡导多种模式并行,可以由一方承担主要起草工作,确定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文本,其余各方予以紧密合作,确保文本完善。鼓励联合起草、协同修改的方式,各方共同参与,通过协商确定具备普遍指导意义的文本,并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对文本进行适当调整,亦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起草,共同形成具备指导性的文本。强调资源共享的重要性,通过立法人才互补、立法程序同步、立法成果共享等模式,实现立法资源连通共享、有效转化,确保协同立法事项范围界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立法协作共享、协同推进目标
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有助于提升湖南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通过立法手段,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树立立法大局观,明确在中国特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围绕长株潭都市圈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先行立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以从规范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科技创新方向,促进科技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更新立法理念:从关注科技自身发展转向创新驱动全面发展,加强科技创新立法统筹协调,积极运用法律引导科技创新工作,确保科技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进行,[4]实现创新立法协作共享、协同推进的目标。
(五)建立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构建合作共赢法治新篇章
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确保区域内各地区在法律适用、政策执行上的协调一致,为区域经济的繁荣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立法过程中需充分沟通、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共同推动立法成果的形成与实施。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各地立法提供明确指导。二是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立法协调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各地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三是加大对立法能力弱势地区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培训、资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其立法能力。四是完善立法监督机制,[5]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对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进一步完善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建立协商机制是关键,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是保障,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立法起草是基础,而严格的审议通过和实施监督机制则是确保立法质量和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明确立法目标、建立协商机制、制定立法规划、组织立法起草、审议通过及实施监督等环节。其中明确立法目标是前提,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例,该区域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机构,建立了常态化的立法协商机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有效推动了长三角区域的一体化进程,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加速发展的时代,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推动地方间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是构建区域命运共同体、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面对新时代区域一体化的挑战与机遇,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行动,不断探索和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共同书写区域协同立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程庆栋:《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困境的疏解》,《法学》,2022(10):13页。
[2]谭刚平、谭艳军、朱宇:《“宜荆荆恩”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思考》,《民族大家庭》,2022(6):53-55页。
[3]孙兵、郝寿义:《以合作组织创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改革》,2014(5):22-25+112页。
[4]王萍:《用法治力量推动科技创新》,《中国人大》,2024(3):18页。
[5]姚澍峥:《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17。
作者简介
丁 佳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
(四)建立区域科技创新立法协作共享、协同推进目标
科技创新协同立法有助于提升湖南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通过立法手段,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树立立法大局观,明确在中国特色科技创新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围绕长株潭都市圈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先行立法,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可以从规范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引导科技创新方向,促进科技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更新立法理念:从关注科技自身发展转向创新驱动全面发展,加强科技创新立法统筹协调,积极运用法律引导科技创新工作,确保科技创新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进行,[4]实现创新立法协作共享、协同推进的目标。
(五)建立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构建合作共赢法治新篇章
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确保区域内各地区在法律适用、政策执行上的协调一致,为区域经济的繁荣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立法过程中需充分沟通、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共同推动立法成果的形成与实施。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各地立法提供明确指导。二是建立健全立法协商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立法协调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加强各地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三是加大对立法能力弱势地区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培训、资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其立法能力。四是完善立法监督机制,[5]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对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进一步完善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建立协商机制是关键,加强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是保障,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立法起草是基础,而严格的审议通过和实施监督机制则是确保立法质量和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明确立法目标、建立协商机制、制定立法规划、组织立法起草、审议通过及实施监督等环节。其中明确立法目标是前提,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例,该区域通过成立专门的立法协调机构,建立了常态化的立法协商机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共同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不仅有效推动了长三角区域的一体化进程,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加速发展的时代,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推动地方间合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区域协同立法长效机制是构建区域命运共同体、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石。面对新时代区域一体化的挑战与机遇,我们应当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行动,不断探索和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路径,共同书写区域协同立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程庆栋:《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困境的疏解》,《法学》,2022(10):13页。
[2]谭刚平、谭艳军、朱宇:《“宜荆荆恩”城市群区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思考》,《民族大家庭》,2022(6):53-55页。
[3]孙兵、郝寿义:《以合作组织创新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改革》,2014(5):22-25+112页。
[4]王萍:《用法治力量推动科技创新》,《中国人大》,2024(3):18页。
[5]姚澍峥:《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位论文,2017。
作者简介
丁 佳 中共益阳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