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及政策启示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发展,尤其是以美国OpenAI公司为首的人工智能企业推出ChatGPT、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后,人工智能的工作效率、创造力与日俱增。然而,由高性能AI衍生出的人工智能风险,诸如对个人权利的僭越、草莽式的信息收集、愈发突出的伦理问题等,也带来了行政管理领域新的监管难题。由于欧美人工智能发展领先的客观原因,其监管模式也领先于其他国家。因此,期望通过详细讨论欧美人工智能监管模式,着重解析欧盟于2024年2月通过的《人工智能法》[1],从原则目标、监管模式、监督机制和促进发展等角度,总结欧美模式的优势,取长补短形成新式的人工智能监管的中国方案。
各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往往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法律性文件构建起来的,而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较少,仅有2023年8月1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开始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法律法规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两份倡导性文件,且《暂行办法》过于笼统,存在监管漏洞。为了促进中国现有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发展,未来孵化更多新兴的人工智能企业,吸收“穷举无遗”的欧盟监管模式和“大力推动创新”的美国监管模式的经验是必要的,期望在欧美各有侧重的监管模式之中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中庸之道。
人工智能发展及其监管的滥觞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是一门新兴的技术科学,旨在研究和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它结合了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让计算机模拟人类的思考和行为过程,实现人机交互,提高计算机的智能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监管的演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动态过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愈发广泛,从而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的关注,进而推动了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完善。有60多个国家发布了人工智能政策文件[2],重新审视这些人工智能政策并分析其差异是必要的,其可以帮助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政策迅速渡过幼稚期。
各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往往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法律性文件构建起来的,而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的相关法律较少,仅有2023年8月1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开始实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法律法规以及《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两份倡导性文件,且《暂行办法》过于笼统,存在监管漏洞。为了促进中国现有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发展,未来孵化更多新兴的人工智能企业,吸收“穷举无遗”的欧盟监管模式和“大力推动创新”的美国监管模式的经验是必要的,期望在欧美各有侧重的监管模式之中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中庸之道。
人工智能发展及其监管的滥觞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是一门新兴的技术科学,旨在研究和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它结合了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哲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让计算机模拟人类的思考和行为过程,实现人机交互,提高计算机的智能水平,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监管的演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动态过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也愈发广泛,从而引发了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的关注,进而推动了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完善。有60多个国家发布了人工智能政策文件[2],重新审视这些人工智能政策并分析其差异是必要的,其可以帮助我国人工智能监管政策迅速渡过幼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