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边民互市贸易立法保障制度

二连浩特市中蒙边民互市贸易区规划图
其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立法程序相比自治区单行条例的制定困难更小一些。因此,由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单行条例更有利于地方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国地方人大的执行机关。依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配套措施,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也能够避免实践中地方政府充当国务院部门的“执行机关”,为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可操作性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二)国务院出台边民互市贸易行政法规,履行《对外贸易法》授权立法的职责
《 对外贸易法》第67条授权国务院制定边民互市贸易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务院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的形式规范互市贸易市场,而不是制定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法》中对互市贸易的规定内容较为模糊,需要国务院明确互市贸易发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习惯上将政策作为规章制定权的来源,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政策相比,行政法规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其制定程序更加严格,可为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解决了互市贸易领域立法层次低,内容滞后、不全面等问题。[4]
(三)尽快修订并出台部门规章《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中的多个规定滞后于现行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践。国务院早在2015年提出修订和完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建议,近几年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等多次提出修订的意见,但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出台修订后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应明确中央政府部门在边民互市贸易发展中的权力,放权给地方,避免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有效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维护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权威。边民互市贸易发展成果的直接受益者是边民和边境地区,中央应将更大经济权限交由地方立法机关行使。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经济权限的分配,其衡量标准是公共产品本身的波及度或受益度是全国人民还是地方人民,以此来决定经济权限交由中央还是地方行使。 边民互市贸[5 ]易不仅关乎国家外贸制度、边疆安全及对外关系,更与地方兴边富民、脱贫攻坚等民生工程及边境城市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下放互市贸易部分立法权至省和自治区,可有效推动地方法律制度完善与实践发展。
参考文献
[1][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
[2]熊文钊.民族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张文山.通往自治的桥梁—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研究[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4]高丽晶.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23.
[5]谭波.我国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法律解决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
高丽晶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中俄蒙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