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研究
成推动乡村经济蓬勃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有力地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因此,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宏伟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贯穿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之中,保障乡村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从而有力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进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得以顺利实施。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涉农领域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制定并颁行了与农村农业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乡村有法可依提供了可靠基础,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有效的涉农领域法律法规更突出宏观性、原则性、促进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技术性则相对较弱。例如,2021年颁布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加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明确从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发展领域来促进乡村振兴,但较少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具体操作 。 现有的涉农领域立法
[2 ]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的细化程度还不够,依靠乡规民约的法律约束力不明显。再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二者的职责边界,但在具体场景的适用中,仍然出现职责交叉,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容易滋生“微腐败”土壤。二是立法内容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乡村治理的组织主体及权利义务内容,但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存在一定冲突 。三是立法内容滞
[3 ]后。例如对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级“小微权力”的管理和监督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产业、新业态,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产业发展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而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
(二)农村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涉农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农民的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执法条件欠佳。在部分农村地区,执法经费未能足额配备,致使执法条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例如个别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时,未配备统一的执法制服,未按规定着制服,无制服标志标识。个别地方执法大队未配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缺少必备的工作条件。二是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特别是在与农民的沟通交流方面,有的执法人员态度生硬,缺乏有效沟通,容易引发误解和冲突。这些不当的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也容易引发农民的抵触情绪。三是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尽管乡镇已广泛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但拥有执法资格且熟练掌握执法技能、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数量极为有限。四是执法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随着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行政执法权在不同层级、部门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乡镇在开展执法工作时,无法调动部门执法资源,导致执法责大权小,承接能力弱,权责不清等问题出现。五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监管执法平台架构不健全、功能存在缺陷,致使案件线索无法及时移交,案件处置效率低下。上述种种因素造成许多乡镇的执法能力难以切实履行上级授权和委托的执法职责。
(三)农村司法资源相对匮乏
从我国整体司法资源的分布来看,农村法治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并且分布不均,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相对匮乏,且同一地区也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的情况,无法保证农村法治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就目前而言,农村基层党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涉农领域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制定并颁行了与农村农业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乡村有法可依提供了可靠基础,但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立法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有效的涉农领域法律法规更突出宏观性、原则性、促进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技术性则相对较弱。例如,2021年颁布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加强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保障,明确从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发展领域来促进乡村振兴,但较少涉及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具体操作 。 现有的涉农领域立法
[2 ]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的细化程度还不够,依靠乡规民约的法律约束力不明显。再如,《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为村级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二者的职责边界,但在具体场景的适用中,仍然出现职责交叉,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容易滋生“微腐败”土壤。二是立法内容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乡村治理的组织主体及权利义务内容,但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主体存在一定冲突 。三是立法内容滞
[3 ]后。例如对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级“小微权力”的管理和监督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产业、新业态,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产业发展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而相应领域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
(二)农村基层执法能力不足
涉农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佳,农民的合法权益仍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是执法条件欠佳。在部分农村地区,执法经费未能足额配备,致使执法条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例如个别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时,未配备统一的执法制服,未按规定着制服,无制服标志标识。个别地方执法大队未配齐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缺少必备的工作条件。二是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人文关怀等问题,特别是在与农民的沟通交流方面,有的执法人员态度生硬,缺乏有效沟通,容易引发误解和冲突。这些不当的执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也容易引发农民的抵触情绪。三是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尽管乡镇已广泛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但拥有执法资格且熟练掌握执法技能、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数量极为有限。四是执法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随着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行政执法权在不同层级、部门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乡镇在开展执法工作时,无法调动部门执法资源,导致执法责大权小,承接能力弱,权责不清等问题出现。五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监管执法平台架构不健全、功能存在缺陷,致使案件线索无法及时移交,案件处置效率低下。上述种种因素造成许多乡镇的执法能力难以切实履行上级授权和委托的执法职责。
(三)农村司法资源相对匮乏
从我国整体司法资源的分布来看,农村法治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并且分布不均,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相对匮乏,且同一地区也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的情况,无法保证农村法治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法律专业人才匮乏。就目前而言,农村基层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