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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研究

宁夏石嘴山普法活动

组织、村干部、乡镇干部等农村基层治理主体,仍然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鲜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部分从事司法服务工作的人员,在处理农村特有矛盾时,未能将国家法律与乡规民约有机融合,也无法从情、理、法的多元角度出发,去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致使他们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专业、及时且有效地处理问题。二是司法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个别乡镇存在由一个基层派出法庭辐射多个村镇的现象,司法工作人员负担过重,导致案件办理、执行效率大打折扣。同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向农村基层延伸不够,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法律服务覆盖面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三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长期面临政策扶持力度弱、专业人才短缺以及资金投入匮乏等困境。在这样的状况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数量稀少、规模有限,致使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构建不完善。这就导致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能力受到极大限制,服务水平难以提升,无法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四是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水平偏低。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手段还比较传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较低,信息技术应用不够广泛,导致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均较城市偏低。
  (四)农村法治意识薄弱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农民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十分有限。一是学法意识不强。随着社会城镇化的发展,农村人口逐渐呈现出老龄化特征,留守农村的人群中老年人占比较高。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高,缺乏主动学法的内在意愿。面对繁多的法律条文时无从下手,也难以理解其意思,进而导致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无法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即便个别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没有及时保存和固定证据,最终导致维权失败。二是用法意识不强。由于农村长期处于“熟人”社会,习惯于通过人情、习惯、说理去解决问题,甚至还存在着“耻讼”的思想,遇到麻烦或纠纷时往往采取“找关系”“私了”等做法,这种思想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三是守法意识不强。在发生矛盾纠纷时,部分村民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事选择“把事闹大”或采取暴力手段解决纠纷,缺少对法律的信赖,不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民主意识不强。一部分农民群众存在“少管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参与农村基层治理缺乏积极性,一味地做基层民主的被动配合者和接受者,农民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未能发挥。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
 (一)完善乡村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构建完备的涉农法律体系。构建以国家法律为核心,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涉农领域法律体系。对原有不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存在矛盾冲突的法律法规,需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增强涉农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统一性。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突出问题,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解决。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的配套与衔接。涉农领域的制度性规范,多以政策为主,且各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也不相同,因此法律如果规定得过细,反而有可能限制地方发展。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