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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构建
文/朱文玉 臧德龙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参与度日益提升。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这一技术进步的产物,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劳动价值论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认定标准上的模糊性以及权利归属的不明确性,这些问题导致了著作权法律体系内部的失衡。通过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本文旨在提出构建相应保护制度的基本路径,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借助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先进技术,人工智能已能够生成音乐、文学、电影、美术、图形及新闻等多种形式的作品,这些作品已初步展现出与传统作品相似的基本特征。事实上,无论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还是人类创作的作品,这两类作品在创新价值、独特见解以及对知识边界的拓展方面并无本质区别。基于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若有必要,又应如何构建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针对这两个核心问题,本文试图进行深入探究,并提出可行的应对策略。这一研究不仅对完善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为促进文学艺术市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实践指导。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及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
  尽管当前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涌现已展现出显著的创作能力。从作品创作的基本逻辑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可分为四个关键阶段:接收创作指令阶段、创作内容处理阶段、创作内容输出阶段和创作内容精炼阶段。首先,在接收创作指令阶段,由于人工智能尚未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其运行高度依赖于使用者提供的创作指令。这些指令的精确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质量。 其次,在创作内容处理阶段,人工智能的创作[1 ]素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人工智能设计者为其编程时输入的基础数据;二是人工智能通过网络等渠道自主搜集的信息;三是使用者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