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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法律审视与制度完善
文/辛世成 刘训智
  
  随着离婚率逐年升高,如何健全探望权行使规则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就成为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任务。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探望权所设定的权利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探望权内容过于模糊等问题导致探望权的实现存在困难。为此,从适当拓展权利主体范围、细化权利内容以及探索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等方面提出制定完善之策。

  《民法典》探望权概述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离婚率随之增高。为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做出相应规定。探望是家人亲属之间情感沟通的重要方式,应当为法律所支持。[1]
  (一)《民法典》探望权的概念
  众所周知,探望权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被认为是现代亲权的法律产物。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满足子女对父母的依恋、亲近的心理需求,避免离异家庭生活对子女产生的心理方面的不良影响,消除父母与子女间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生疏、隔阂、误会和情感障碍,从而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讲,探望权是血缘关系无法分割性的充分体现,亲子关系不因父母关系破裂而终结,不因父母双方生活状态的改变而遭受阻断。[2]我国民法对于探望权制度的立法规定相较于西方国家较晚,其首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通常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民法典》继受了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的探望权制度,赋予在离婚家庭关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民政部的数据,2023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的数量为131.7万对,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0.1%。可以说在离婚率大幅提高的今天,进一步完善探望权制度,保证离婚夫妻的子女能够度过一个相对完整的童年,形成健全的人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典》探望权的特征
  通过《民法典》对于探望权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探望权的几点特征。第一,探望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