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法律审视与制度完善

《民法典》赋予在离婚家庭关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的亲权内容,是亲权的延伸,是建立在父母子女之间特定的血缘关系上的权利。除存在法定事由(如探望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外,任何人都不能阻止该权利的行使,这就意味着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不得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第二,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行使主体和对象都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以及应当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第三,探望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探望权不因未支付抚养费而丧失,也不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终止,更不以父或母一方是否再婚为终止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探望权是独立存在的。[2]第四,探望权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权利。亲权是一种身份权,作为亲权延伸的探望权也具有身份权的属性。探望权的设立本就是为了弥补因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精神损害,满足父母和子女在精神上、情感上和心理上对亲情的需求,具有明显的非物质性。探望权的行使所实现情感关怀是用金钱买不到的,其更多的是维护一种身份利益。
探望权的法律审视
尽管立法上对于探望权一直持赞同态度,但实际上关于探望权法律规范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探望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困境也仍然没有解决。
( 一)法律规范层面:探望权法律规范之不足
1、 探望权所规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通过阅读《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法律条文中仅仅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于“离婚后的父母”,其规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首先,其要求“离婚”,则其前提是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这就排除了未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这也就导致了非婚生子女更难得到父母关怀。事实上这种情况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很多青年可能由于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未婚先孕,在孩子出生后一方移情别恋导致年轻父母之间的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形下,依据《民法典》,年轻父母中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没有探望权。从移情别恋的一方来看,该规定可能正好满足其愿望,其本身也许就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更无所谓去探望。但该条规定显然对在感情中受到伤害仍坚持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太公平。更何况从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探望权虽然名义上是父母的权利,但更重要的功能是满足子女的情感需求。在上述这种情况下因为感情不睦,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往往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3], 而此时法律规定恰好又没有赋予未一起生活一方探望权,就相当于剥夺了子女被探望的情感利益。非婚生子女本就容易受到歧视,再因为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