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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翟晓舟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技风险视阈下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立项号:20BZZ067)
◎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调研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技术产业化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立项号:2021DXXTZDDYKT092)
  本文立足于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现状,以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制度化建设理论为支撑,提出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的路径。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加快国家职能转变为目标,促进数字政府标准化建设、政务数据使用规范化、数据信息共享、数据权利保障等制度完善,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2000年,当时的福州大学副校长、欧亚科学院院士王钦敏提交了《“数字福建”项目建议书》。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于10月12日作出长篇批示,批准了建设“数字福建”的战略决策,并提出“数字化、网络化、可视化、智慧化”的建设目标。2002年,习近平同志又提出了以应用为重点的“数字福建”建设命题,引领福建省从信息化全局出发,在众多开展数字化建设的省份中脱颖而出。[1]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提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这是我国“数字中国”概念被首次正式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推进信息化建设走向新阶段。[2]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进一步提出“数字经济”的概念。[3]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五条“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论述之下,再次将建设“数字中国”作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要指标。[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五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部分指出,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5]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信息时代发展大势,将信息化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紧密结合在一起,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研究现状
  现阶段我国针对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的研究散见于政府电子政务、数字政府建设等研究成果之中,内容主要涉及国外成功经验与国内实践现状的分析研究两个方面。相关研究成果指出,从国外数字政府建设的成功实践来看,美国数字政府建设通过颁布系列行政法令、签署总统备忘录等形式构建了数字政府治理体系,保障社会公众可以以最为便捷的方式获取政府的优质政务服务。[6]英国数字政府建设十分注重将政策制定与数字服务的具体内容联系起来。[7]新加坡数字政府建设一方面以制定包括数字政府建设战略、与数字政府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国家数字政府建设,另一方面还制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以保障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公民隐私权与数据安全。[8]
  制度化在实践中被应证了有助于“公民即用户”导向下的顶层设计、制度建设、平台搭建、最佳用户体验终端的整体实现,[9]有助于数字政府建设在监管下实现规范化、效率化,最终促成数字政府建设达到最佳运行状态。[10]
   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制度理论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1]制度是人类为了完成群体活动所必然依靠的行为准则。无论是生活或是工作,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必然是某种制度或者一系列制度的辐射对象。
  (一)制度的一般行为导向
  制度的建设具有明确的目的行为导向。制度通过制定行为范式,用以引导在制度辐射范围内的不同主体实施有利于目的实现的制度预期行为,限制阻碍目的实现的非制度预期行为,协调预期行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协调制度化的整体行为与外部环境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12]当自我行为、他人行为、第三方行为实现最优化组合之后,制度便通过制度化形式实现了对于社会共同行为范式的建立,并可以作为社会整体共同行为的普遍化模式,根据不同主体所处地位进行重复适用。
  当然,共同行为范式在形成之后也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周期性地经历问题产生、制度需求、制度形成、制度化行为引导、制度内行为磨合、共同行为范式产生、新问题产生、新制度需求等循环往复的过程。但是,制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