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信息化作为技术驱动的数字政府建设跨越了传统政府的物理形态与地域限制,增强了对于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治理内容跨部门、跨区域衔接的现实需求。
为行为导向的核心意义在于行为范式的普遍适用性与稳定性、结果的社会效益性与可预期性。
(二)制度的一般结果预期
制度通过定义行为准则形成行为导向来减少结果的不确定性。[13]尤其是通过政策、法律而建构起来的,通过侦查、检察、审判、监察等机关促进实施的国家正式制度体系,除了能够保障制度目的实现,还有助于制度引导下的社会普遍价值观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促进被期待预期结果的实现概率。制度中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需要制度化的规范予以保障及维护,这是制度化本身的应有之义。
制度化通过确定的规范对于已经产生的行为结果予以肯定,并保障结果的稳定及其效益归属,用以彰显制度化存在对于制度内主体目的的支持。同时,为了维持制度化的持续推行、增强制度化的生命力,制度化需要根据相关主体的需求变动、制度化推行的外部环境的变动等,对于制度进行能动调整,以便于真正实现对于制度性结果的保障及维护。
制度化建设的实践路径完善
构建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有助于解决中国数字政府建设难以有效统筹的问题,[14]“弹性化界面运作形态”,[15]也需要可以带动多元化治理行进的制度的有效跟进,尤其是“数字政府建设表面看也许是个技术问题,但实质上看仍然是对权力的态度问题”,[16]因此,制度化建设尤显重要。
(一)制度化落实数字政府建设目标
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做到明确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即为什么要进行数字政府建设。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经历了以精简机构、降低对微观经济的政府干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职能转变为重点的渐进式转变历程,[17]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总目标。
1、制度化落实职能转变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以简政放权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数字政府建设要在实现“放管服”改革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需要在进一步促进“服”的前提下,推进“放”和“管”在数字政府服务中的落实。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制度化推动各级政府权力清单中的各项权力切实落实在数字政府的服务内容中,逐步推进权力清单中的政府层级权力与数字政府服务逐一对应。让百姓看得到的每一个“服”,享受得到的每一次数字化“服”的便捷高效都有“放”和“管”的制度化作为支撑,也让每一个“放”和“管”都可以制度化地通过百姓看得到、享受得到的“服”得以落实。
2、制度化落实国家行政体制完善目标
以信息化作为技术驱动的数字政府建设跨越了传统政府的物理形态与地域限制,增强了对于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治理内容跨部门、跨区域衔接的现实需求。数字政府建设应该体现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着力点,以信息化形式助力行政决策优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优化。以数字化创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方式,及时汇集各地数字政府建设中已经取得的有效经验,加快建立国家层面与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制度,理顺国家与地方、各地方之间的协同发展关系,制度化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二)制度化落实数字政府建设任务
1、完善数字政府标准化建设制度
一是合理明确中央与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工作内容,形成政府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基础数据资源、信息技术等在国家的统一框架内实现一体化标准,进而在统一制度框架与标准下再兼顾地方信息化特性,用以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化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重复与难以统筹协调的资源耗费。
二是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依托权力清单统一政务事项上网名称、办理机构、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办理路径、收费标准。
三是推动电子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受理与办理流程,运用集成化理念,打破办事部门、受理窗口的物理界限,建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四是统合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重要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合理化、适度化、有序化、规范化、安全化地向社会开放。
2、完善政务数据持有、开发、使用规范化制度
一是整合政府已持有数据,对可能涉及政府涉密数据、个人隐私数据,影响到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尤其需要审慎对待,明确数据类别,明确数据持有单位,实
为行为导向的核心意义在于行为范式的普遍适用性与稳定性、结果的社会效益性与可预期性。
(二)制度的一般结果预期
制度通过定义行为准则形成行为导向来减少结果的不确定性。[13]尤其是通过政策、法律而建构起来的,通过侦查、检察、审判、监察等机关促进实施的国家正式制度体系,除了能够保障制度目的实现,还有助于制度引导下的社会普遍价值观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促进被期待预期结果的实现概率。制度中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需要制度化的规范予以保障及维护,这是制度化本身的应有之义。
制度化通过确定的规范对于已经产生的行为结果予以肯定,并保障结果的稳定及其效益归属,用以彰显制度化存在对于制度内主体目的的支持。同时,为了维持制度化的持续推行、增强制度化的生命力,制度化需要根据相关主体的需求变动、制度化推行的外部环境的变动等,对于制度进行能动调整,以便于真正实现对于制度性结果的保障及维护。
制度化建设的实践路径完善
构建跨层级统筹建设管理体制与整体联动机制,有助于解决中国数字政府建设难以有效统筹的问题,[14]“弹性化界面运作形态”,[15]也需要可以带动多元化治理行进的制度的有效跟进,尤其是“数字政府建设表面看也许是个技术问题,但实质上看仍然是对权力的态度问题”,[16]因此,制度化建设尤显重要。
(一)制度化落实数字政府建设目标
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做到明确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即为什么要进行数字政府建设。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经历了以精简机构、降低对微观经济的政府干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职能转变为重点的渐进式转变历程,[17]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为总目标。
1、制度化落实职能转变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以简政放权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数字政府建设要在实现“放管服”改革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数字政府制度化建设需要在进一步促进“服”的前提下,推进“放”和“管”在数字政府服务中的落实。结合权力清单制度,制度化推动各级政府权力清单中的各项权力切实落实在数字政府的服务内容中,逐步推进权力清单中的政府层级权力与数字政府服务逐一对应。让百姓看得到的每一个“服”,享受得到的每一次数字化“服”的便捷高效都有“放”和“管”的制度化作为支撑,也让每一个“放”和“管”都可以制度化地通过百姓看得到、享受得到的“服”得以落实。
2、制度化落实国家行政体制完善目标
以信息化作为技术驱动的数字政府建设跨越了传统政府的物理形态与地域限制,增强了对于治理主体多元化以及治理内容跨部门、跨区域衔接的现实需求。数字政府建设应该体现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着力点,以信息化形式助力行政决策优化、行政执行、行政组织、行政监督体制优化。以数字化创新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方式,及时汇集各地数字政府建设中已经取得的有效经验,加快建立国家层面与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制度,理顺国家与地方、各地方之间的协同发展关系,制度化推动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二)制度化落实数字政府建设任务
1、完善数字政府标准化建设制度
一是合理明确中央与地方数字政府建设的具体工作内容,形成政府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基础数据资源、信息技术等在国家的统一框架内实现一体化标准,进而在统一制度框架与标准下再兼顾地方信息化特性,用以提高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化效率,降低不必要的重复与难以统筹协调的资源耗费。
二是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依托权力清单统一政务事项上网名称、办理机构、事项类别、办理流程、办理路径、收费标准。
三是推动电子政务服务事项优化受理与办理流程,运用集成化理念,打破办事部门、受理窗口的物理界限,建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四是统合政务服务平台,实现重要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合理化、适度化、有序化、规范化、安全化地向社会开放。
2、完善政务数据持有、开发、使用规范化制度
一是整合政府已持有数据,对可能涉及政府涉密数据、个人隐私数据,影响到国家、社会、公民利益的尤其需要审慎对待,明确数据类别,明确数据持有单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