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养老观念及养老风险意识比较研究
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有利于我们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从而构建完善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西北大学2021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养老风险意识比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202110697280)
进入后独生子女时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社会养老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独生子女家庭面临更大的养老风险。本文以陕西省为例,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比较研究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的养老观念、养老风险意识,探讨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认为可以从设立独生子女家庭关爱基金、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健康促进运动等方面入手,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
由于独生子女的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家庭养老资源和支持锐减,独生子女父母面临严峻的家庭养老压力,加之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未健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易处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两难处境,容易导致该特殊人群的健康问题和养老危机,衍生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独生子女养老高峰期,研究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观念、养老风险意识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这有助于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的身心关怀措施和社会支持政策,有利于我们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从而构建完善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现状概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基数庞大,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很多学者从人际关系、居住方式、文化观念、政策层面等方面对养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及其行为主体的研究方面,徐俊、风笑天(2012)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步入老龄阶段,他们的养老责任化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独生子女应该且必须承担起自己的养老义务,独生子女父母也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养老规划。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像计划生育政策刚开始实施时所做出的承诺一般,承担起相应的养老责任。[1]邵希言、赵仲杰(2016)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多重的,需要建立多重责任主体共同承担、互为补充的养老模式。[2]
在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意愿研究方面,徐小平(2010)认为,养老方式的选择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个人收入与健康状况以及子女实际提供的养老照顾、子女婚后居住方式等因素的影响。[3]田北海等(2012)发现,农村老年人中的多数人依旧偏向于传统的家庭养老。[4]伍海霞(2018)发现,家庭养老支持对入住机构养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社区养老服务对机构养老的替代性尚且不明显。[5]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的研究方面,穆光宗(2007)认为,独生子女社会潜在有婚姻养老、结构缺损等诸多风险。他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在非经济社会保障方面有着巨大挑战,指出要重视社区和家庭的“精神赡养”和个人的“精神自养”,促进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和和谐老龄化。[6]
◎西北大学2021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养老风险意识比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202110697280)
进入后独生子女时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社会养老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独生子女家庭面临更大的养老风险。本文以陕西省为例,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比较研究独生子女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的养老观念、养老风险意识,探讨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境,认为可以从设立独生子女家庭关爱基金、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健康促进运动等方面入手,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
由于独生子女的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家庭养老资源和支持锐减,独生子女父母面临严峻的家庭养老压力,加之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尚未健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易处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两难处境,容易导致该特殊人群的健康问题和养老危机,衍生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独生子女养老高峰期,研究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观念、养老风险意识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这有助于改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困境的身心关怀措施和社会支持政策,有利于我们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从而构建完善的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现状概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基数庞大,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很多学者从人际关系、居住方式、文化观念、政策层面等方面对养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及其行为主体的研究方面,徐俊、风笑天(2012)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父母开始步入老龄阶段,他们的养老责任化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独生子女应该且必须承担起自己的养老义务,独生子女父母也应该未雨绸缪,做好养老规划。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像计划生育政策刚开始实施时所做出的承诺一般,承担起相应的养老责任。[1]邵希言、赵仲杰(2016)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多重的,需要建立多重责任主体共同承担、互为补充的养老模式。[2]
在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意愿研究方面,徐小平(2010)认为,养老方式的选择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个人收入与健康状况以及子女实际提供的养老照顾、子女婚后居住方式等因素的影响。[3]田北海等(2012)发现,农村老年人中的多数人依旧偏向于传统的家庭养老。[4]伍海霞(2018)发现,家庭养老支持对入住机构养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社区养老服务对机构养老的替代性尚且不明显。[5]在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的研究方面,穆光宗(2007)认为,独生子女社会潜在有婚姻养老、结构缺损等诸多风险。他认为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后在非经济社会保障方面有着巨大挑战,指出要重视社区和家庭的“精神赡养”和个人的“精神自养”,促进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和和谐老龄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