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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青海农村社会治理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级统筹主导、县级组织实施、乡镇抓好落实、村社落地生根的上下联动机制,形成联动、融合、集约、高效的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实县级领导联村、乡镇领导包村、第一书记驻村、县直单位结对一个村的“四个一”工作制度,提升基层政府工作能力,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强化治理,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深入开展“两反四防”,严厉打击涉藏违法犯罪,持续开展重点乡镇综合整治。高举法治大旗,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干预行政司法村务、插手矛盾、阻挠重点工程建设、赌博、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践行“枫桥经验”,优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建立并发挥“诉前调解中心”效能。积极创建平安边界,注重毗邻县、乡、村之间的睦邻友好,最大限度将草山地界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创新虫草采挖期维稳工作方式,推行“单双日”轮流采挖制,实行“一人一票、凭票采挖”。
  (四)拓展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社会协同机制
  积极培育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居民之间建立民主协商的对话机制,动员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明确社会治理“人人有份、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推广“百姓说事”“乡贤参事”“民情恳谈”“百姓随手拍”“12345电话热线”等做法,使社会治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和监督,鼓励人人都做网格员、监管员。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民主、协同、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基本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社会协同机制。
  (五)“四治融合”,激发基层治理活力
  围绕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加快各州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持续推进法律“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不断完善分业、分类、分众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扎实推行“以案释法”,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各方面、全过程。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滋养作用,挖掘和运用孝老爱亲、邻里和睦、保护生态等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做好与时代精神的衔接与转化。
  发挥身边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多种形式表彰先进、选树典型,强力推进移风易俗,发挥德治的先导作用;健全完善村级事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机制和党组织领导下的妇女、青年、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各类自治组织在组织动员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村级组织、寺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寺规僧约,增强其针对性和执行力。因地制宜建立议事协商载体,逐步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良好局面,有效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按照省委关于不同层级综治中心功能定位的要求,推进州县乡村四级综治中心建设,抓牢城乡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两个重点,建成了一站式社会治理联动平台。按照标准化建设、实体化运转的要求,严格执行综治中心项目建设规划,健全工作制度,各地综治中心建设基本完成。
  依托“雪亮工程”“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初步形成“网格化+信息化”的智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
  (六)依法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构建积极健康和顺的宗教关系
  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为基础,采取多种形式将条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宗教工作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果断处置宗教领域违规违法活动,进一步明确住建、市监、民政、文旅、税务等部门在宗教事务方面的执法责任,整合执法力量,推进联合执法,规范宗教活动,保证宗教健康发展。
  持续深化宗教团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四史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宗教政策法规、社会主义法治、财税监管等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藏传佛教寺院“教风年”建设活动和伊斯兰教“团结开寺”行动,创建“五好”和谐寺院与培育“五爱”宗教人员。建立了以民宗部门、财政局牵头,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藏传佛教寺院财税监管协调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推动寺院财务监管工作趋于规范化和制度化。
  持续完善“三种管理模式”,实现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坚持“一寺一策、一僧一档”,制定完善了寺院工作应急预案,注重发挥好寺管干部和驻寺工作组的作用,全面加强“五位一体”管理模式。严格宗教活动的审批管理,对各类佛事活动实行“先批后办、备案登记”。
  青海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户籍与土地制度改革深化不够
  一是2014年我国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之后,青海农村部分农转非户籍人口,因不了解非农业户口所享有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