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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青海农村社会治理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收入较低导致无力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用,无法享受非农户口的各种保障,又因户籍性质变更而不能享受农业户口的相关福利和保障。
  二是由于生态移民、库区移民、易地搬迁、扶贫搬迁中存在户籍不随人迁的现象,农村户籍人口迁移到新居住地后,户口依旧留在原乡镇所在地,造成迁移人口办事难,现居乡镇、社区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形成管理漏洞。
  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土地尚未确权,寺院内部建设需经过层层审批,程序繁琐,导致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和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限制了寺院内部自主发展的空间。同时寺产不确权易导致草场、林场、土地等资源纠纷。
  四是农村土地普遍存在流转较难,撂荒现象较多。同时移民新居点新增人口耕地无保障、宅基地审批较难,库区移民、易地搬迁、生态移民迁移到新居点以后,原居民的土地、草场被占用,且得不到相应补偿,导致群众上访、闹防、缠访。
  (二)基层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村“两委”班子换届以后,依旧存在班子成员年龄结构老化、性别比例失调、文化程度不高、干事创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目前村务运行难度较大。
  二是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相对滞后,因环境所限,农村党员的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力度不足,尚未搭建全省范围内村级两委班子交流、沟通平台。
  三是村霸、宗族势力和宗教势力侵蚀基层政权、干预村级事务、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还未完全根除。
  四是社区普遍存办公场所拥挤、人员短缺、工作繁杂、待遇偏低等问题,此外还要完成行业部门的问卷、调查,以及应付各类检查、抽查、创卫、评比、达标等工作。
  (三)矛盾纠纷存量与增量并存
  一是个别地方传统上长期存在的地界矛盾、人地矛盾、水地矛盾等纠纷尚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影响乡风文明和村邻关系。
  二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较严重,追讨机构权责不明,部门联动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工资拖欠的源头治理能力有待提升。
  三是电信诈骗类刑事案件,打架斗殴类行政案件,无合同或未达成协议、口头协议违约的经济类案件较多。
  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吸毒现象亦呈上升趋势,由吸毒而对个人身心健康、家庭以及社会治安的危害成为矛盾问题的新增量。
  (四)信息化建设存在“短板”
  一是中央政法委要求综治平台的建设必须包括“9+X”模块,但各地在开发过程中以招标形式自行建设,由于研发公司的不同,导致出现平台标准各异、上下级之间信息对接难、权责分配不明细等问题。
  二是各地综治中心对网格员配备的信息采集手段各有不同,其中有配备专业移动客户端的,有在网格员个人手机上安装综治平台APP的,还有因综治中心建设滞后,由网格员电话上报信息的。后两种信息报送方式都有泄密和安全隐患。此外,个别地方网格员报酬仍无保障,由此产生的通讯费用依旧由网格员个人承担,无法调动网格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雪亮工程”覆盖和后期运维普遍存在财力紧张的问题。
  四是村“两委”班子成员普遍计算机操作能力弱,又无计算机专门人员,村级经费用于打字复印的开支较大,致使支付必要的事务性工作经费受到限制。
  五是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存在壁垒,掌握更多社会治理相关信息数据较难。
  (五)依法治理仍有“弱项”
  一是普法宣传工作没有完全到村到户,宣传效果还未深入人心。社会治理领域的地方立法还没做到全覆盖,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及“一村一法律顾问”的意识和作用仍需进一步提升。
  二是个别地方,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脑山地区还存在“习惯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法律“十进”和“以案释法”等依法治理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三是在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对于农村的土地征用、征地补偿,半农半牧区的草山地界、荒地归属、生态保护,城镇社区的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等方面依然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化解矛盾纠纷不彻底等弱项。
  (六)社会组织参与治理仍较滞后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弥补政权治理资源不足,灵活推动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③但青海省涉藏地区的社会组织大多存在自身发育不成熟、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还未完全凸显出来。
  一是涉藏地区的大多数社会组织缺乏法律层面的合法身份,亦无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还无法成为政府的“减压阀”和人民群众的“润滑器”,发挥群众与政府桥梁作用仍有一定差距。
  二是社会组织大多隶属政府管控或依赖政府财政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