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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伦理公正视阈下江苏高考改革探析
在教育结果中加入商谈伦理。
  1、补偿性政策
  教育机会公平论是一战前欧美国家最先提出来的,主要是依靠法律的约束力,让国籍、地区、家庭、性别等有差异的学生都能获得受教育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平等的对待。教育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起点,在教育公平中起到基础作用。江苏地区高考招生制度的机会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南北经济差异带来的教育辍学。坊间流传着一句俗语:“全国教育看江苏”,可见江苏教育对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在全国教育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马克思曾提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于矛盾造成的,矛盾是指事物自身所包含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所以,事物的发展具有两面性。”江苏省对教育的重视一方面提升了教育质量,也带来了教育机会的严重不均。江苏从经济上说南北差异还是挺大的,南方地区经济发展态势好,人们生活比较优渥,不管是地区政府还是家庭对教育投资多,学生从小就能受到比较好的教育,那么教育的起点就比江苏偏北地区的学生高,这种教育起点的不公是造成高考结果不公平不容忽视的因素之一。为了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局面,江苏政府需要从政策上调控这种教育机会的不公,给予偏北地区更多的教育资源扶持、从教育硬件设施到师资力量让更多孩子从小得到的教育机会不会相差太远,对贫困学子进行资金扶持,用实际行动驳斥“寒门再难出贵子”的言论,让每一位寒门学子都能上得起学,通过教育都能改变自身的命运,共享教育的果实。
  2、法律约束政策
  教育过程公正主要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各项影响教育公平的举措,如教学条件、家庭文化水平、社会关系的差异等等。在保证入学机会均等以及各项教育资源分配上做到合理配置,并不等于实现了教育公正,维系教育过程的公平还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一些不公正的事情,譬如某些学生的家庭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那么这些学生在教育上也享有一定的优越性。他们的家长利用社会地位为孩子在学校疏通关系,安排孩子上最好的学校、在学校享受老师的格外照顾,甚至在进入高等学府时通过金钱、权利为孩子谋得扩招的名额。这种教育过程的不公平让更多有能力但缺乏社会地位家庭的孩子失去了进一步学习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寒门再难出贵子的一大因素。为了避免教育过程的不公正,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惩戒制度,从根源上遏制这种行为。首先要加强对老师的职业素养教育,老师要做到尊重并且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同学,对于那些违反教师道德的老师要采取惩戒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学生的权利。对于学校需要加强权利的制衡,政府一方面给学校足够的自治权,另一方面也需要进行监督,一旦学校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名额交易,政府有权剥夺其办学资格,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教育过程公平,需要法律规范的支撑。
  3、商谈伦理政策
  教育结果公正主要是指学生获得教育后走上工作岗位的就业公正,在本文中教育结果公正看做是高考录取工作是否符合伦理公正。对于考生来说,高考后填报志愿工作的难度不亚于高考,很多考生尽管考试分数很高但是志愿填报失误也会让考生陷入无奈的境地。这种种原因在于志愿填报系统的设置起初没有达成道德共识,学生和学校在选择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缺乏主体间的相互理解。考生在填报志愿的过程中只能一次选择几所心仪的院校以及专业,并且这些院校会根据考生的分数、填报的顺序逐层进行筛选。这无疑是在无形中提高了学校的主导地位,考生在志愿选择中缺少了主动性。教育的本质是学生,所有的教育活动都应该以学生的发展为要求,高考填报志愿的不合理让很多考生错失了机会,导致录取结果的不公平。为了让高考录取机制更为公正,在填报志愿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贯彻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精神,把互主体性提高到中心位置,将道德视为行为主体之间为了利益的相互保障而做出的合作行为,它使社会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公正。简而言之就是在设置高考志愿填报系统时可以让考生和高校平等协商、双向选择。考生在系统中选择好自己所想报考学校专业并以排序的形式出现,报考高校可同时看到考生资料,根据考生的专业需求、分数进行及时录取邀约,考生选择其一进行应约。这种录取机制的改变在于尊重了考生的专业兴趣,削弱了各大学校的主导权,避免了录取过程中由于信息的闭塞导致考生无法及时与学校取得沟通意外落榜的命运。这一方面尊重了考生的权利,增加了考生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为国家成就了可造之材从而让教育的结果更加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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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李木洲:《高考公平的元思考》,载《教育经济与管理》,2012(8):31页。
  [10]王凤:《高考招生改革的伦理公正性研究——以江苏省高考改革为例》,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作者简介
  王 凤 任职于苏州城市学院教务处,助教,研究方向为教育伦理学、思想政治与公民教育
  杨 宁 任职于苏州城市学院教务处,实习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学科教学(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