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城市治安治理现代化研究
治安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作用至关重要,但阿克苏地区并未针对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的鼓励引导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犹如一盘散沙。除社会组织外,阿克苏地区各部门、单位也并未形成合力,虽经过多次整合,但仍受制于传统管理模式,可共享的信息系统并未实现互通,仍然各自为战。
2、治安治理软硬件不达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3200-2016)。该规范为城市治安治理提供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范标准,但阿克苏地区并没有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导致城市治安治理处于摸索状态,使得软硬件工作不达标,甚至流于表面。其次,对政策规定的内涵理解不及时、不透彻,导致工作出现了走过场的情况,实施效果欠佳。各方硬件或沿袭了过去的装备与场地,或仅达到最低标准,甚至未配齐,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城市治安治理进程中,技防有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阿克苏地区技防防控体系并不完善。比如,一些街道并未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置,或没有按规定进行安装。有的虽然安装了模拟视频监控,但是不能联网或未及时有效维护,甚至联网后,利用率仍然较低。
3、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正执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实践中却常有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部分执法者简化甚至规避法定执法程序,忽略执法细节,而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服务理念,不能及时回应民众的问题,甚至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个人情感,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3]除执法人员自身外,职能部门更未将执法要求落到实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权利行使的随意性,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常出现失范失误,破坏社会秩序。[4]当前,执法不公已然成为城市治安治理的难题,也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城市治安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治理制度与政策不完善
城市治安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投入,形成协调合力,才能建立良性的城市治安治理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未树立职业道德意识,业务素质偏低,治理意识淡薄,相关运行机制和政策并不完善,如激励制度缺失、考核制度脱离实际等。以上种种都充分证明了我们在城市治安治理的政策机制、考核和评价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机制,切实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在职人员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明确责任、提高效力。
2、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城市治安治理多元化的本质属性。[5]人民群众的参与对城市治安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社会群众活动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但社会组织和全体群众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意愿并不高,城市治安治理组织工作开发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上受到大环境限制,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建设中对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仍将其视为被管理者。考虑到稳定问题,想方设法压制民众的需求,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降低,甚至对城市治安治理的工作漠不关心。除此之外,在推进社会治理工作中,政府未能充分认识到其他社会组织在城市治安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导致参与主体单一。
3、协同联动机制落实不到位
参与城市治安治理主体间应积极分享与交换资源,互相依靠,协作发力。但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合作参与过程中主体间存在着不作为、彼此过度依赖、资源整合不到位等现象。各职能部门,街道(乡镇)以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合作互通还不充分,有些主体甚至各自为政,需要进一步落实区域协同联动机制。政府、社区、志愿者和居民群众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行政控制远远大于民主协商,这就导致社会力量的治理能力发挥不充分。另外,主体间横向合作比较薄弱,权责缺位,致使大量问题及相关事件不能准确定位应由哪一个主体负责,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不担当等现象。
城市治安治理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
1、城市治安治理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支撑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城市治安治理形势愈发严峻。现代城市与以往的城市截然不同,更像是一个由人、物、房、点、路、网六要素构成的复杂“生命体”,[6]各个要素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表现出来,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因而,城市治安治理问题愈发新型化、智能化、复杂化。在此状态下,依靠传统治理方式根本
2、治安治理软硬件不达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33200-2016)。该规范为城市治安治理提供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范标准,但阿克苏地区并没有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导致城市治安治理处于摸索状态,使得软硬件工作不达标,甚至流于表面。其次,对政策规定的内涵理解不及时、不透彻,导致工作出现了走过场的情况,实施效果欠佳。各方硬件或沿袭了过去的装备与场地,或仅达到最低标准,甚至未配齐,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城市治安治理进程中,技防有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阿克苏地区技防防控体系并不完善。比如,一些街道并未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置,或没有按规定进行安装。有的虽然安装了模拟视频监控,但是不能联网或未及时有效维护,甚至联网后,利用率仍然较低。
3、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正执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实践中却常有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部分执法者简化甚至规避法定执法程序,忽略执法细节,而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服务理念,不能及时回应民众的问题,甚至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个人情感,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3]除执法人员自身外,职能部门更未将执法要求落到实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权利行使的随意性,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常出现失范失误,破坏社会秩序。[4]当前,执法不公已然成为城市治安治理的难题,也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城市治安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治理制度与政策不完善
城市治安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投入,形成协调合力,才能建立良性的城市治安治理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未树立职业道德意识,业务素质偏低,治理意识淡薄,相关运行机制和政策并不完善,如激励制度缺失、考核制度脱离实际等。以上种种都充分证明了我们在城市治安治理的政策机制、考核和评价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机制,切实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在职人员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明确责任、提高效力。
2、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城市治安治理多元化的本质属性。[5]人民群众的参与对城市治安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社会群众活动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但社会组织和全体群众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意愿并不高,城市治安治理组织工作开发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上受到大环境限制,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建设中对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仍将其视为被管理者。考虑到稳定问题,想方设法压制民众的需求,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降低,甚至对城市治安治理的工作漠不关心。除此之外,在推进社会治理工作中,政府未能充分认识到其他社会组织在城市治安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导致参与主体单一。
3、协同联动机制落实不到位
参与城市治安治理主体间应积极分享与交换资源,互相依靠,协作发力。但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合作参与过程中主体间存在着不作为、彼此过度依赖、资源整合不到位等现象。各职能部门,街道(乡镇)以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合作互通还不充分,有些主体甚至各自为政,需要进一步落实区域协同联动机制。政府、社区、志愿者和居民群众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行政控制远远大于民主协商,这就导致社会力量的治理能力发挥不充分。另外,主体间横向合作比较薄弱,权责缺位,致使大量问题及相关事件不能准确定位应由哪一个主体负责,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不担当等现象。
城市治安治理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
1、城市治安治理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支撑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城市治安治理形势愈发严峻。现代城市与以往的城市截然不同,更像是一个由人、物、房、点、路、网六要素构成的复杂“生命体”,[6]各个要素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表现出来,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因而,城市治安治理问题愈发新型化、智能化、复杂化。在此状态下,依靠传统治理方式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