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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特点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合影。

参议会一次会议到会议员219人。直接民选议员183人,由政府聘请的议员36人。大会最后选出参议会正副议长和常驻委员9人,其中共产党员3名;选出政府委员18名,共产党员占6名。1944年12月边区召开了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召开,这届参议会正式参议员共有135人,后补参议员35人。会议选举林伯渠为边区政府主席,李鼎铭、刘景范为副主席,选出政府委员19人。从边区参议会1945年第三次选举结果来看,“共有参议员170人。其阶级成分,包括边区社会的广泛阶层,计有工人6人,贫农18人,中农69人,富农26人,商人9人,地主34人等。其党派关系,有共产党员61人,占35.9%;国民党员19人,占11.2%;无党派人士89人,占51%,有回族3人,蒙古族3人,天主教徒3人,妇女7人”。[2]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是边区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广泛的权力
  边区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参议会的权力和地位。1937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了各级参议会的职权,包括“选举行政长官”“批准预算”“创制或批准各项建设计划”“召回所选出之行政长官”“下级议会决议案,不得与上级议会决议案冲突”。边区议会还拥有“决定征收各项地方性的捐税及发行地方公债”“议决边区内的单行法律”的职权。[3]
  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该《组织条例》同时明确了各级参议会的职权,其中边区参议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废除或征收地方捐税”“决定发行地方公债”“决议边区之单行法规”和“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等11项;县参议会职权包括“议决本县之单行公约”“决定本县人民之生计设施”和“监察及弹劾县政府及其以下之政务人员”等8项;乡参议会职权包括“决定本乡应兴应革事项”“决议本乡人民或民众团体提交审议之事项”“督促及检查乡政府执行乡参议会决议之事项”等7项。[3]
  1941年11月边区参议会第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边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3]该《组织条例》规定的各级参议会职权与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基本相当,如边区参议会拥有“批准关于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等13项职权。增加的两项包括有职权“罢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关于紧急措置之重要事项。”另外在财政的预决算上修改为“通过地方政府提出之预算,并审查其决算”,在单行法规的制定上修改为“创制并复决边区之单行法规”,[3]对边区参议会职权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表述更加科学。新的《组织条例》对县参议会的职权由以前的8项扩大至11项。这些体现出了边区参议会制度建设上的延续性和发展性特征。
  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由选民经过完备选举制度选举产生,是边区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
  边区通过立法确立了各级参议会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制度。1937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并明确了各级议会议员的改选时间,其中“乡代表会及乡长,每六个月改选一次”“区议会及区长,每九个月改选一次”“县议会及县长,每一年改选一次”“边区议会主席、法院院长,每两年改选一次”。[3]
  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了参议会选举的选民选举资格、选举参议员人数比例、改选、选举委员会、选举区域、候补与竞选、选举经费等,形成了完备的选举制度。边区“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制度选举边区、县及乡三级参议会的议员,组织边区、县、乡参议会。同时规定了各级参议会选举区域居民人口与被选举人口的比例,其中“乡参议会,每居民三十人得选举议员一人”;县参议会每700人选举一名议员,边区参议会每5000人选举一名议员。边区规定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居民,“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只要经过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边区还明确了各级参议会的改选时间,其中乡参议会议员每半年改选一次,县和边区参议员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