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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特点
员每一年改选一次。为便于选举,边区规定乡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县参议会参议员、边区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区域分别以行政区和县为单位,且不得变更。而乡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区域可由乡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有必要联合多个村庄在同一适当地点进行选举。为保障选举顺利开展,边区不仅规定了设置选举委员会,而且决定边区政府支付各级参议会选举经费。[3]
  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对参议会选举制度进行了新的规范。选举区域上新《条例》规定“乡市(或等于区的市)参议员的选举单位为居民小组”,县市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单位为乡,边区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区域以县为单位。边区还特别规定“边区保安部队、抗日驻防部队、专门以上学校、百人以上产业工厂,得以其生产为单位”,进行单独选举,选出所属参议会参议员。“边区参议会,每达居民八千人得选举议员一人”。[3]
  边区参议会是陕甘宁边区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新民主主义的体现。《解放日报》社论《迎接边区参议会》指出“一个目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开会盛况的美国新闻记者,把边区和大后方比较起来,曾说这里是另一个中国,冲塞着民主气息的中国。”并称赞边区民主的珍贵——“过去我们流血牺牲为的是民主,今天能够安居乐业是因有了民主,未来的幸福快乐也离不了民主”,提出“让全世界都瞻望到边区参议会会场上飘扬着的新民主主义旗帜。”[4]
  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解放日报》发表社论《庆祝边区参议会开幕》,指出“边区参议会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大纛(注:古代军队里的大旗),沿着它所指引的方向前进,我们将要攀登民主政治的高峰。”“从边区参议会的会场上,正高扬着人民洪亮的声音,……吹起了中华民族战斗的号角。”[5]
  陕甘宁边区形成了完备的参议会会议制度,以制度形式保障参议会正常开展工作
  边区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各级参议会的召开时间和闭会期间的运作程序。1937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乡代表会每一个月召集一次”“区议会每二个月召集一次”“县议会每六个月召集一次”“边区议会每一年召集一次”。该《组织纲要》同时规定各级议会“均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3]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县参议会每三个月开一次会,乡参议会每一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同级政府请求、五分之一以上参议员请求、各级参议会区域内全体人民中的十分之一以上请求时,或者经参议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则要召集临时会议。[3]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每年开会一次”“县(市)参议会每半年开会一次、乡市参议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边区及县(市)参议会常驻议员每月开会一次”。边区县参议会在同级政府请求、县参议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请求、管辖区域内民众团体联名请求时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另外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决定后也能召集临时会议。乡市(或等于区的市)参议会在乡市长认为必要时,村长、行政村主任(或坊长甲长)联名请求时,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请求时则得召集临时会议。[3]
  关于闭会期间参议会管理问题,边区各个时期均有规定。《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1937年5月)规定“县议会闭会时,设县常驻议员代行职权;边区议会闭会时,设边区常驻议员代行职权。”县常驻议员5-9人,边区常驻议员11-15人。[3]《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1939年2月)规定各级参议会休会期间,由参议员选出常务委员处理会内一切日常事务,其名额为“边区参议会9人”“县参议会5人”“乡参议会3人”,其中议长和副议长为常务议员。[3]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与行政机构共同努力,推动边区政权建设
  边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和行政机构的关系,为其相互配合,促进边区政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1937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边区“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各级政府直接对各级议会负责”。[3]
  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县参议会选举县长、县政府委员及地方法院院长;乡参议会选举乡长及乡政府委员。此外,边区参议会拥有通过边区政府所提预算案、“议决边区政府主席或政府委员及各厅厅长提交审议事项”等权利,县参议会、乡参议会分别有权议决县长或县政府委员会、乡长或乡政府委员会提交的审议事项等。[3]边区各级参议会对行政机构还拥有很强的监督权利。各级参议会充分运用自身被赋予的权利和行政机构一起推动了边区政权建设工作,促进边区各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