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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发村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为乡村振兴夯实群众基础。通过民主协商,化解村内矛盾、解决农民问题,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
  (二)乡村振兴为村民自治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村民自治制度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这期间,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农村内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遭遇了发展瓶颈,如主体缺失,青壮年农民为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离开农村外出务工,部分农村空心化严重,传统乡村治理有赖的血缘关系淡化,这些都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挑战。村民自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乡村振兴作为一项国家战略,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为乡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划设计,对乡村各方面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有力扶持,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乡村振兴的新要求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村民自治如何助推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乡村振兴的主体是农民,从治理主体上看,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的话语权得到彰显,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主体作用,这也是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从治理形态上看,治理有效需要多方面协同合作,这就要求不单单强调自治,而要结合他治,要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加强多元共治等等,这是村民自治的发展趋势。从治理需求来看,实现有效治理需要从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入手,为村民自治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和文化、社会认同,这是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因此,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的要求与村民自治的发展方向是相契合的,赋予了村民自治新的使命。
  广西村民自治取得的成效
  1980年,中国的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在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诞生,[5]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四十余年的探索,广西村民自治成果丰硕,尤其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广西不断加强和规范村民自治工作,逐步健全自治机制,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均取得实效。
  (一)民主选举规范有序
  实现村民自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领导队伍,发挥好“火车头”作用。从1996年开始,广西开始第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目前已完成了九届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过程中,广西不断加强和规范民主选举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实现“和谐选举”,维护了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高质量高标准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选优配强村“两委”干部,如2021玉林市村“两委”完成换届后,年轻干部比例上升,具有致富能力人员比例大幅提升,党组织书记队伍综合素质显著提升。[6]在屯级自治组织中,积极创新选举机制,激发村民的参与热情,如河池市合寨村在屯级设党群理事会,理事会发挥管理职能,理事会成员基于屯内直选,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由党员担任。通过民主选举强化了自治组织的执行力,也推动了村屯两级自治组织的高效对接,提升了村民自治在不同层级的实施效果。
  (二)民主决策科学有效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只有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才能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凡是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都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等是实现民主决策的主要制度。早在1985年,柳州市郊区水南村就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2001年,广西人大常委会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确保了村民直接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的权利。广西积极践行民主决策,真正保障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桂平市蒙圩镇在征集村民对新设矿区的看法和意见建议时,通过上门走访,倾听村民的心声,让村民当家作主,维护了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民主管理成效显著
  民主管理侧重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广西逐步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村民自治日益规范。如建立了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实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财、管物。实施村规民约完善提升行动计划,推动行政村和自然村屯制定村规民约,将移风易俗和清廉乡村的价值导向嵌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规范村民行为提供自治制度保障。如防城港市修改完善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包括森林防火、保护水源、房前屋后卫生、道路设施、破除迷信、尊老爱幼、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条款,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自治,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生活习惯。各村屯通过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有效发挥了村规民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