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办高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多方责任
招生和财务的合法合规上,在民办高校质量发展方面,表现为教育系统定期开展的审核评估工作,以及每年例行的年度检查制度。以年度检查制度的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政府年度检查制仅以材料的形式核准。
在涉及学校民主治理的考核指标中,“召开教代会”和“召开工代会”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但关于教职工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否合规,政府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核查或监督。教代会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主要方式,教代会要审议校长关于学校全方位工作的报告,以及学校对教代会提案的处理反馈等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关键环节,然而大多教职工关心的提案问题,年复一年在教代会上提出,学校的大多回复是“会考虑,也会进一步开展调研”等表述,欠缺主动回应。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多方责任
(一)学校责任: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认定了董事会制度在我国民办高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文就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及运行规则也进行了界定,但法律条文的内容相对简略,对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来讲,其运行过程并不理想。为此,科学设计董事会制度,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是保障民办高校稳定运行和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
1、确保董事会多元化的决策咨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董事会成员做了最基本的规定,调研得知除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大部分为企业经理、投资顾问或律师等专业人士,能代表学校大多数普通教师的代表占比很少。为了董事会制度的稳定运行,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决策咨询制度,保障民办高校决策的科学性。民办高校的多元化决策咨询制度,可以通过组建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委员会可以吸纳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和来自外部的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决策事项之前,首先召开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把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与合法权益集中起来,提出咨询意见供董事会参考,保障了多元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夯实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渠道
为实现民办高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学校要坚定共同治理信念,积极开放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各种渠道。第一渠道是教代会。我国有三部法律和一项法规,是教代会制度在法律上的坚强保障。董事会是第二个渠道。民办高校大多有以教师为主体的技术层、以管理人员为主体的管理层和以董事会与校长为主体的决策层等三个层次,而大学共治要求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学校决策。董事会处于整个治理体系的核心,其周围有举办者、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等利益主体。由于董事会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提高治理效率,董事会要吸收大学内部的教师加入,形成各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制度,有利于多元自治目标的实现;监事会是第三渠道,也是法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调研的民办高校均未设置独立的常设监督机构,而行使监督作用的主要是教代会、党委和审计部。在实际工作中,民办高校需要建立监事会制度,推进校务向教师群体的延伸,这样才能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渠道顺畅。
3、设立多元化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委员会
民主治理可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与教师这一利益主体息息相关的不止教学和科研事务。在现有的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的基础上,设置多元化的委员会来增加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途径。比如,跟学科发展相关的事务,可以设置学科专业发展委员会;与课堂教学创新相关的事务,可以设置课堂教学创新研讨委员会,以及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科研研讨委员会等等。除在广度上增设多元化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委员会外,在深度上,民办高校可根据不同事务发生的时间段和需要处理的期限、程度,在单一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置联席研讨委员会,也可根据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主动意向和能力程度,设置常务委员会等,最终实现从“教研室”到“学科专业部”,再到“学院系部”“学校层面”,由浅入深,由最广泛到最有代表性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覆盖面的实现。
(二)教师责任:提升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学校治理离不开教学一线的教师对基础教学状态的反馈,也需要教师在学校治理决策中的建议,以使学校决策更适合教育的需求。
1、价值认同,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意识
鉴于以往社会普遍存在的对民办高校的偏见,大部分教师难以沉下心来在民办高校扎根发展,很难对民办高校产生积极的价值认同。事实上,我国民办高校因其办学机制灵活及其与社会高度接轨,得以迅速发展和兴起,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成为展示人才大可作为的平台。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教师逐渐对民办高校产生了积极价值认同,积极参与学校治理不但能够改善学校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化进程,还能促进决策科学化,增强管理
在涉及学校民主治理的考核指标中,“召开教代会”和“召开工代会”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但关于教职工代表或工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是否合规,政府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核查或监督。教代会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主要方式,教代会要审议校长关于学校全方位工作的报告,以及学校对教代会提案的处理反馈等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关键环节,然而大多教职工关心的提案问题,年复一年在教代会上提出,学校的大多回复是“会考虑,也会进一步开展调研”等表述,欠缺主动回应。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多方责任
(一)学校责任: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认定了董事会制度在我国民办高校治理中的核心地位,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文就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及运行规则也进行了界定,但法律条文的内容相对简略,对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制度来讲,其运行过程并不理想。为此,科学设计董事会制度,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是保障民办高校稳定运行和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
1、确保董事会多元化的决策咨询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董事会成员做了最基本的规定,调研得知除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外,董事会成员中大部分为企业经理、投资顾问或律师等专业人士,能代表学校大多数普通教师的代表占比很少。为了董事会制度的稳定运行,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决策咨询制度,保障民办高校决策的科学性。民办高校的多元化决策咨询制度,可以通过组建决策咨询委员会的方式来解决,这个委员会可以吸纳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利益相关者的代表和来自外部的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决策事项之前,首先召开决策咨询委员会会议,把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与合法权益集中起来,提出咨询意见供董事会参考,保障了多元利益群体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夯实教师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渠道
为实现民办高校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学校要坚定共同治理信念,积极开放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各种渠道。第一渠道是教代会。我国有三部法律和一项法规,是教代会制度在法律上的坚强保障。董事会是第二个渠道。民办高校大多有以教师为主体的技术层、以管理人员为主体的管理层和以董事会与校长为主体的决策层等三个层次,而大学共治要求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学校决策。董事会处于整个治理体系的核心,其周围有举办者、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等利益主体。由于董事会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提高治理效率,董事会要吸收大学内部的教师加入,形成各利益主体参与决策的制度,有利于多元自治目标的实现;监事会是第三渠道,也是法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调研的民办高校均未设置独立的常设监督机构,而行使监督作用的主要是教代会、党委和审计部。在实际工作中,民办高校需要建立监事会制度,推进校务向教师群体的延伸,这样才能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渠道顺畅。
3、设立多元化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委员会
民主治理可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与教师这一利益主体息息相关的不止教学和科研事务。在现有的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的基础上,设置多元化的委员会来增加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途径。比如,跟学科发展相关的事务,可以设置学科专业发展委员会;与课堂教学创新相关的事务,可以设置课堂教学创新研讨委员会,以及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科研研讨委员会等等。除在广度上增设多元化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委员会外,在深度上,民办高校可根据不同事务发生的时间段和需要处理的期限、程度,在单一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置联席研讨委员会,也可根据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主动意向和能力程度,设置常务委员会等,最终实现从“教研室”到“学科专业部”,再到“学院系部”“学校层面”,由浅入深,由最广泛到最有代表性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治理覆盖面的实现。
(二)教师责任:提升参与学校民主治理的意识与能力
学校治理离不开教学一线的教师对基础教学状态的反馈,也需要教师在学校治理决策中的建议,以使学校决策更适合教育的需求。
1、价值认同,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意识
鉴于以往社会普遍存在的对民办高校的偏见,大部分教师难以沉下心来在民办高校扎根发展,很难对民办高校产生积极的价值认同。事实上,我国民办高校因其办学机制灵活及其与社会高度接轨,得以迅速发展和兴起,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成为展示人才大可作为的平台。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教师逐渐对民办高校产生了积极价值认同,积极参与学校治理不但能够改善学校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化进程,还能促进决策科学化,增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