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律师同样负有向检察官开示相关证据的责任,例如涉及被追诉人罪轻或是认罪认罚违背意愿等证据,提高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降低认罪认罚反悔率,防止量刑建议实质上仅为检察意见。[13]有学者建议,对于仅有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采取措施向被追诉人展示相关证据,[14]同时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未来或许可以予以实践。
(三)加强执业监督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需加强行业内的执业监督机制,这需要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协同努力。首先,检察机关应构建一套完善的内部奖惩与追责机制,以提升检察官责任感。具言之,以奖励制度积极激励检察官投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以监督问责制度确保检察官保持动力和高度警觉性,从而反面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形成合力,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执业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其次,未来应探索建立检察官和律师间的常态化互督互评工作机制,实现双方的有效监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律师所属的事务所及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其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职责。当然,检察机关也需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保证律师会见次数,保障认罪认罚成果正当化,并从审查起诉环节加强诉源治理,避免因检律间分歧导致新的诉源产生。对于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参与诉讼的律师可通过申诉、控诉等方式监督。考虑到律师权利的主要救济主体为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律师权利受侵的申诉、控告还值得商榷,且目前关于律师权利受侵的再救济渠道尚未明确,律师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缺失,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的救济制度。[15]未来可考虑将部分监督权赋予专门机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及救济。最后,各地检察院和司法局也可以通过邀请律师参与学习培训等途径,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展开学习研讨。
结 语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动下,检律关系正逐渐彰显出协商合作的核心地位,无形中重塑着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在此背景下,必须以平等对抗、协商对话和互相监督为逻辑起点,构建平等对待、良性互动、互尊互重的新型检律关系。然而,这种正当且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本文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待进一步扩展和继续挖掘,未来或许可以围绕值班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进行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1]《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以广州市实践为例》,载《法治论坛》,2017(02):85-97页。
[2]邱文华、吕晓斌:《摒弃零和思维构建合作博弈的新型检律关系》,载《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2013:5页。
[3]白章龙:《对抗与协作: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律关系的反思与展望》,载《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2013:8页。
[4]王洪宇,周红:《新型检律关系之科学构建》,载《学术交流》,2014(10):79-84页。
[5]常锋:《以新理念新举措推动新型检律关系——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人民检察》,2016(22):34-37页。
[6]李益明、陈海军:《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载《人民检察》,2017(05):75页。
[7]罗小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协商机制研究》,载《鄂州大学学报》,2022,29(05):20-22+31页。
[8]邓恒、关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路径》,载《中国法治》,2023(04):34-40页。
[9]秦国文、董邦俊:《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03):60-69页。
[10]刘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20。
[11]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134-144页。
[12]吴宏耀、郭泽宇:《“能动检察”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图景》,载《检察日报》,2021-12-16(003)。
[13]刘甜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5):257-268页。
[14]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2):5-22页。
[15]王梦环:《审判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9。
作者简介
符加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三)加强执业监督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需加强行业内的执业监督机制,这需要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协同努力。首先,检察机关应构建一套完善的内部奖惩与追责机制,以提升检察官责任感。具言之,以奖励制度积极激励检察官投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以监督问责制度确保检察官保持动力和高度警觉性,从而反面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形成合力,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执业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其次,未来应探索建立检察官和律师间的常态化互督互评工作机制,实现双方的有效监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律师所属的事务所及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其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职责。当然,检察机关也需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保证律师会见次数,保障认罪认罚成果正当化,并从审查起诉环节加强诉源治理,避免因检律间分歧导致新的诉源产生。对于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参与诉讼的律师可通过申诉、控诉等方式监督。考虑到律师权利的主要救济主体为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律师权利受侵的申诉、控告还值得商榷,且目前关于律师权利受侵的再救济渠道尚未明确,律师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缺失,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的救济制度。[15]未来可考虑将部分监督权赋予专门机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及救济。最后,各地检察院和司法局也可以通过邀请律师参与学习培训等途径,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展开学习研讨。
结 语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动下,检律关系正逐渐彰显出协商合作的核心地位,无形中重塑着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在此背景下,必须以平等对抗、协商对话和互相监督为逻辑起点,构建平等对待、良性互动、互尊互重的新型检律关系。然而,这种正当且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本文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待进一步扩展和继续挖掘,未来或许可以围绕值班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进行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1]《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究——以广州市实践为例》,载《法治论坛》,2017(02):85-97页。
[2]邱文华、吕晓斌:《摒弃零和思维构建合作博弈的新型检律关系》,载《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2013:5页。
[3]白章龙:《对抗与协作: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律关系的反思与展望》,载《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第三届中国检察基础理论论坛文集》,2013:8页。
[4]王洪宇,周红:《新型检律关系之科学构建》,载《学术交流》,2014(10):79-84页。
[5]常锋:《以新理念新举措推动新型检律关系——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研讨会观点综述》,载《人民检察》,2016(22):34-37页。
[6]李益明、陈海军:《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构建思路》,载《人民检察》,2017(05):75页。
[7]罗小喻:《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协商机制研究》,载《鄂州大学学报》,2022,29(05):20-22+31页。
[8]邓恒、关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域下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路径》,载《中国法治》,2023(04):34-40页。
[9]秦国文、董邦俊:《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新型检律关系之构建》,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5(03):60-69页。
[10]刘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有效帮助研究》,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20。
[11]曹东:《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3):134-144页。
[12]吴宏耀、郭泽宇:《“能动检察”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图景》,载《检察日报》,2021-12-16(003)。
[13]刘甜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5):257-268页。
[14]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2):5-22页。
[15]王梦环:《审判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9。
作者简介
符加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