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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
律师同样负有向检察官开示相关证据的责任,例如涉及被追诉人罪轻或是认罪认罚违背意愿等证据,提高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降低认罪认罚反悔率,防止量刑建议实质上仅为检察意见。[13]有学者建议,对于仅有值班律师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采取措施向被追诉人展示相关证据,[14]同时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未来或许可以予以实践。
  (三)加强执业监督机制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需加强行业内的执业监督机制,这需要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协同努力。首先,检察机关应构建一套完善的内部奖惩与追责机制,以提升检察官责任感。具言之,以奖励制度积极激励检察官投入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以监督问责制度确保检察官保持动力和高度警觉性,从而反面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针对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形成合力,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执业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其次,未来应探索建立检察官和律师间的常态化互督互评工作机制,实现双方的有效监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向律师所属的事务所及协会、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其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职责。当然,检察机关也需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如保证律师会见次数,保障认罪认罚成果正当化,并从审查起诉环节加强诉源治理,避免因检律间分歧导致新的诉源产生。对于检察官的履职情况,参与诉讼的律师可通过申诉、控诉等方式监督。考虑到律师权利的主要救济主体为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律师权利受侵的申诉、控告还值得商榷,且目前关于律师权利受侵的再救济渠道尚未明确,律师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缺失,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的救济制度。[15]未来可考虑将部分监督权赋予专门机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及救济。最后,各地检察院和司法局也可以通过邀请律师参与学习培训等途径,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分歧的问题展开学习研讨。
  结 语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动下,检律关系正逐渐彰显出协商合作的核心地位,无形中重塑着一种新型的检律关系。在此背景下,必须以平等对抗、协商对话和互相监督为逻辑起点,构建平等对待、良性互动、互尊互重的新型检律关系。然而,这种正当且合理的新型检律关系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本文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仍有待进一步扩展和继续挖掘,未来或许可以围绕值班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关系进行后续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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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王梦环:《审判中心视野下的新型检律关系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9。
  作者简介
  符加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