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赠与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婚姻家庭成员发现配偶存在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情况时,越来越愿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审理的婚外赠与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婚外赠与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大量地被运用,但是研究发现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存在随意性、公序良俗原则理解存在差异性、公序良俗原则对相关合法权益的救济不够全面等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从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两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赠与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四川泸州遗赠案发生后,虽在中国引起较大争议,但该案件也是打响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赠与案件中适用的第一枪,故四川泸州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随着第一枪的打响,在众多涉及婚外情的赠与纠纷案件中,不论是生前赠与行为还是以遗嘱的方式进行死后的赠与,法官们大多直接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否决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而判决第三者全部或部分返还赠与财产。但是根据本文研究,在许多婚外赠与案件中直接简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存在不妥之处,容易导致审判不公。
典型婚外赠与案件评析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有代表性的婚外赠与案件为例,进行讨论分析目前我国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现状。
(一)杨某、陈某遗赠纠纷案
本案为杨某、陈某遗赠纠纷案,[1]本案中的当事人刘某某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将自己位于深圳南山区的三套房产遗赠给同居了十七年的保姆杨某。是否承认刘某某遗赠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不同的意见。一审法院对于遗赠行为效力的认定是从遗嘱是否有效出发,通过确认遗嘱是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判断遗赠行为有效。虽然刘某某与杨某的婚外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婚外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2]婚外同居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遗赠行为的无效,且一审法院认为因刘某某遗嘱中所赠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遗赠行为不是全部有效而是在刘某某死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后处理其个人财产部分有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分得一套房产,原配陈某分得两套房产。而二审法院则是首先通过对刘某某和杨某的同居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其次对刘某某遗嘱中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否定,认为该行为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最后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认定刘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维护法定婚权、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和尊重遗赠遗嘱、尊重个人的遗嘱自由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不同。[3]
虽然最后二审法院通过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本案进行了改判,使得本案符合了婚外赠与案件的一般判决逻辑,即对婚外情的否定、对一夫一妻制的正确婚姻家庭观念进行弘扬、对社会道德的保护。但是二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对赠与行为如何违反公序良俗进行明确说理,致使逻辑接洽不通,似有利用原则条款兜底的嫌疑。反观一审法院的说理部分则更加使人信服。此外,此案件引起热议的原因还在于法院改判遗赠行为无效是否真的维护了公序良俗。本案中的二审判决的受益人为刘某某的原配妻子,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刘某某与其原配陈某早在1981年就因陈某沉迷麻将、不顾家庭以及产生了婚外情而感情破裂分居,陈某不仅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而且对感情破裂还存在过错。分居将近四十年,
四川泸州遗赠案发生后,虽在中国引起较大争议,但该案件也是打响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外赠与案件中适用的第一枪,故四川泸州遗赠案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随着第一枪的打响,在众多涉及婚外情的赠与纠纷案件中,不论是生前赠与行为还是以遗嘱的方式进行死后的赠与,法官们大多直接采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否决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而判决第三者全部或部分返还赠与财产。但是根据本文研究,在许多婚外赠与案件中直接简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存在不妥之处,容易导致审判不公。
典型婚外赠与案件评析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有代表性的婚外赠与案件为例,进行讨论分析目前我国在此类案件中的裁判现状。
(一)杨某、陈某遗赠纠纷案
本案为杨某、陈某遗赠纠纷案,[1]本案中的当事人刘某某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将自己位于深圳南山区的三套房产遗赠给同居了十七年的保姆杨某。是否承认刘某某遗赠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有不同的意见。一审法院对于遗赠行为效力的认定是从遗嘱是否有效出发,通过确认遗嘱是刘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判断遗赠行为有效。虽然刘某某与杨某的婚外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婚外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不能混为一谈。[2]婚外同居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遗赠行为的无效,且一审法院认为因刘某某遗嘱中所赠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遗赠行为不是全部有效而是在刘某某死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后处理其个人财产部分有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分得一套房产,原配陈某分得两套房产。而二审法院则是首先通过对刘某某和杨某的同居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其次对刘某某遗嘱中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否定,认为该行为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最后通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认定刘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维护法定婚权、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和尊重遗赠遗嘱、尊重个人的遗嘱自由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不同。[3]
虽然最后二审法院通过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本案进行了改判,使得本案符合了婚外赠与案件的一般判决逻辑,即对婚外情的否定、对一夫一妻制的正确婚姻家庭观念进行弘扬、对社会道德的保护。但是二审法院判决并没有对赠与行为如何违反公序良俗进行明确说理,致使逻辑接洽不通,似有利用原则条款兜底的嫌疑。反观一审法院的说理部分则更加使人信服。此外,此案件引起热议的原因还在于法院改判遗赠行为无效是否真的维护了公序良俗。本案中的二审判决的受益人为刘某某的原配妻子,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刘某某与其原配陈某早在1981年就因陈某沉迷麻将、不顾家庭以及产生了婚外情而感情破裂分居,陈某不仅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而且对感情破裂还存在过错。分居将近四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