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和优化
会公正处理案件的疑虑,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单独设立家事调查员必须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同时结合农村和城市不同特点,充分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养。单独设立家事调查员,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法官工作压力、避免因法官个人情感影响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家事调查人员选任
家事案件将道德和法理相融,法官为了缓和两者之间的冲突,立法时往往会有意识地作出修正。为帮助法官从本质上全方位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必须设立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员介入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以家事调查员协助法官,可以将家事案件与情理、法理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公正、公平。[7]所以,一定要促进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制度完备。
中国曾经是一个封建制度国家,以家族来划分村落,家族主义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人大都以家族为本位,家族潜移默化地教化着个人。门户之见,于封建国家而言“利大于弊”,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虽然家族主义相较于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已经淡化了许多,但在村庄中仍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村德高望重的老人、乡贤可以左右本族晚辈的行为,即便被左右的晚辈心有不愿,也不会违背长辈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各省农村,每到过年时都会有成群结队的人拜年,他们每一个群体都代表村中一个家族,他们不是依靠法律组织起来的,而是依靠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家族观念集结起来的,在其中走在最前面的往往是每个家族中的长辈和威望高的,他们带着族中晚辈进行拜年,晚辈只是机械性地跟随长辈,甚至群体中有哪些人可以去拜年,哪些人不可以去都有决定权,而当事人也不会违背长辈意愿,这充分体现出了家族长辈制在全国农村的影响力。因此,在农村选任家事调查员时,可以将中国家庭长辈制的传统与现代法治相结合。在农村,如果单靠一名具有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家事调查可能效果甚微,因此可以组建一个家事调查小组,将不同的人纳入其中,使其发挥各自优势;在组建家事调查小组时,将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乡贤等对人们具有重要影响的人考虑其中,作为不可缺失的一员,这不仅有利于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也更容易令其信服。但仅仅依靠村中长辈进行家事调解固然可以获得当事人信任,但这些人大多法律知识薄弱,在调查中难免有时主观色彩过大,因而会偏离法治的轨道,因此还应有具备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这样不但可以获得当事人信任,而且可以使家事调查在法治轨道推进。也就是说,农村家事调查小组应当由“家族长辈、乡贤+具备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士+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构成,这不仅可以提高调查效果,还可以在法治轨道推进调查。
在一些城市社区,人们较少存在家族感,即便是本村拆迁回迁安置房,彼此之间相较于农村也会陌生很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加快,城镇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同一家族中的成员可能仅仅在过年等重大节日时相聚,有的不在本地工作,可能多年都未见,因此农村的家族长辈制在城市社区中可能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在城市的家事调查员任用可以选择两种路径,一是将家事调查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为正式法院编制,主要负责家事调查并根据案件事实撰写家事调查报告提交法官。二是法院与妇联、团委、共青团、残疾人保障协会等组织加强合作,就特定案件,通过这些组织推荐合适人选,经法院批准后聘请为家事调查员,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流行的做法。
在城市家事调查员的选任中,有两点我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看本地是离婚案件多还是家庭财产纠纷多,看本地为农业还是工业发达等情况,因此在选任家事调查员时,要注意是否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是否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这种选任方式也是目前为止诸多的法院任用村、居两委的基层人员来担任家事调查员的原因,此类基层工作者日常主要工作就是与基层人民沟通,调解经验经过日积月累异常丰富。二是要注重从家事调查员的年龄、工作时间、生活阅历、婚姻状况等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求家事调查员真正地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着想,必须对生活、婚姻等本质有着深入的理解,才能真正地调查好一桩家事案件。
本人认为,无论是农村家事调查员还是城市家事调查员,都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不同性别工作人员的合作调查,比如在离婚或分居案件中,一男一女合作调查,可以为离婚或分居的夫妻供应一个角色相近的参考对象,进而可以促进夫妻双方的交流。第二,在保证性别平衡的前提下,如果一位家事调查员有法律背景,另一名家事调查员有心理学或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会提高调查的有效性。第三,调查员在遇到调查阻碍时可以申请法官介入。
(三)法院相关制度的完善
“家和万事兴。”妥善处理好家事案件,不仅事关个人幸福,也事关家庭幸福,更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
(二)家事调查人员选任
家事案件将道德和法理相融,法官为了缓和两者之间的冲突,立法时往往会有意识地作出修正。为帮助法官从本质上全方位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必须设立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员介入家事案件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以家事调查员协助法官,可以将家事案件与情理、法理统一起来,真正实现公正、公平。[7]所以,一定要促进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制度完备。
中国曾经是一个封建制度国家,以家族来划分村落,家族主义深刻影响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人大都以家族为本位,家族潜移默化地教化着个人。门户之见,于封建国家而言“利大于弊”,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虽然家族主义相较于存在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已经淡化了许多,但在村庄中仍有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村德高望重的老人、乡贤可以左右本族晚辈的行为,即便被左右的晚辈心有不愿,也不会违背长辈的意愿。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各省农村,每到过年时都会有成群结队的人拜年,他们每一个群体都代表村中一个家族,他们不是依靠法律组织起来的,而是依靠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家族观念集结起来的,在其中走在最前面的往往是每个家族中的长辈和威望高的,他们带着族中晚辈进行拜年,晚辈只是机械性地跟随长辈,甚至群体中有哪些人可以去拜年,哪些人不可以去都有决定权,而当事人也不会违背长辈意愿,这充分体现出了家族长辈制在全国农村的影响力。因此,在农村选任家事调查员时,可以将中国家庭长辈制的传统与现代法治相结合。在农村,如果单靠一名具有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家事调查可能效果甚微,因此可以组建一个家事调查小组,将不同的人纳入其中,使其发挥各自优势;在组建家事调查小组时,将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乡贤等对人们具有重要影响的人考虑其中,作为不可缺失的一员,这不仅有利于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也更容易令其信服。但仅仅依靠村中长辈进行家事调解固然可以获得当事人信任,但这些人大多法律知识薄弱,在调查中难免有时主观色彩过大,因而会偏离法治的轨道,因此还应有具备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这样不但可以获得当事人信任,而且可以使家事调查在法治轨道推进。也就是说,农村家事调查小组应当由“家族长辈、乡贤+具备法律、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士+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构成,这不仅可以提高调查效果,还可以在法治轨道推进调查。
在一些城市社区,人们较少存在家族感,即便是本村拆迁回迁安置房,彼此之间相较于农村也会陌生很多。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加快,城镇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同一家族中的成员可能仅仅在过年等重大节日时相聚,有的不在本地工作,可能多年都未见,因此农村的家族长辈制在城市社区中可能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在城市的家事调查员任用可以选择两种路径,一是将家事调查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为正式法院编制,主要负责家事调查并根据案件事实撰写家事调查报告提交法官。二是法院与妇联、团委、共青团、残疾人保障协会等组织加强合作,就特定案件,通过这些组织推荐合适人选,经法院批准后聘请为家事调查员,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目前流行的做法。
在城市家事调查员的选任中,有两点我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看本地是离婚案件多还是家庭财产纠纷多,看本地为农业还是工业发达等情况,因此在选任家事调查员时,要注意是否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是否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这种选任方式也是目前为止诸多的法院任用村、居两委的基层人员来担任家事调查员的原因,此类基层工作者日常主要工作就是与基层人民沟通,调解经验经过日积月累异常丰富。二是要注重从家事调查员的年龄、工作时间、生活阅历、婚姻状况等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求家事调查员真正地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着想,必须对生活、婚姻等本质有着深入的理解,才能真正地调查好一桩家事案件。
本人认为,无论是农村家事调查员还是城市家事调查员,都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不同性别工作人员的合作调查,比如在离婚或分居案件中,一男一女合作调查,可以为离婚或分居的夫妻供应一个角色相近的参考对象,进而可以促进夫妻双方的交流。第二,在保证性别平衡的前提下,如果一位家事调查员有法律背景,另一名家事调查员有心理学或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会提高调查的有效性。第三,调查员在遇到调查阻碍时可以申请法官介入。
(三)法院相关制度的完善
“家和万事兴。”妥善处理好家事案件,不仅事关个人幸福,也事关家庭幸福,更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