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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困境及进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具备正式法源的地位,在司法裁判中作为立法精神或目的类比法律原则适用,其在《宪法》《民法典》《立法法》等多部法律文件中得到正式认可,具有合法性基础。

的产物,所以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可以通过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来解读。
  法律规范由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两部分构成,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规范性、本源性的基础其本质是价值理念法律化的表达,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来自社会道德原则,立法者通过将“维护社会有序化要求所必需的、基本的道德......”纳入法律干预的范围,通过上升为立法获得强制性,而法律也因此获得了道德底蕴。[6]以民法中诚信原则为例,其衍生于良好的社会经济关系之中反映了社会秩序良性发展的需要,而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仅仅依靠诚信是独木难支的,必须建立在其他社会价值共同认同之上,如和谐、文明、友善、公正等。法律原则形式上只是一种价值理念的“外袍”,但实质上却和其他价值理念相互衔接,彼此回应不同价值目标且诠释共同存在意义。
  从司法的功能角度考虑,开放式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也有着重要作用,司法肩负着社会和国家治理功能,裁判者只有对法条背后深层次的价值因素和立法考量进行挖掘和深究才能实现司法的这些重要功能。[7]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就是为了探究隐藏在法条背后的这些深层次因素,通过价值观对司法裁判释法说理有利于开示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进一步提升裁判结果的价值引导性和结论可接受性。
  司法裁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对路径
  (一)明确价值观法源性质,统一适用标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具备正式法源的地位,在司法裁判中作为立法精神或目的类比法律原则适用,其在《宪法》《民法典》《立法法》等多部法律文件中得到正式认可,具有合法性基础。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等同于法律原则,当案件事实缺乏对应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时其可以比照法律原则适用,在此需要从二者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价值的整合,而法律原则一般仅仅包括某一价值,其涉及的价值理念相较核心价值观更为具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带有宏观性的综合概念集合(概念束),[8]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观相互支持和耦合形成的这种价值体系可以辐射到整个法律体系;此外《民法典》规定的“诚信、自愿、公平、公序良俗”等原则已经吸收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