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困境及进路
信、自由、公正、友善、和谐”等价值内核,虽然二者的具体价值内涵不一,但是却有共同价值本源,承载共同价值追求。
(二)凸显价值观法律属性,强化案件针对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参考,疏理典型案例引证说理脉络。以“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本案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义务,又通过“友善”价值观诠释了“孝亲敬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理念。又如“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不仅对于倡导文明出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诠释了“文明、法治”的价值观内涵。上述两案的裁判特征共同点为:首先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寻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案件事实共通的部分,然后通过核心价值观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在价值进行解读和裁判,最后结合全案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进行诠释。裁判逻辑为:案件事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诠释价值内涵。此种逻辑既能凸显价值观实然的法律属性,强化案件针对性,又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理念应有的价值引导功能。
(三)以法律方法沟通价值联系
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不仅是释明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形式性技术,也是确保法律价值之圆融并推进其实现的思维工具。[9]不同维度的价值观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司法裁判不可断然拒绝不同维度价值观意义关联,采取体系解释方法,前后对照,进行语境解释,才能从整体上明晰不同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理念事关我国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是我国亿万人民幸福的前提、社会经济发展的依托,同时也决定着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着公民个体的价值准则;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事关社会稳定和进步,是国泰民安的关键;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包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事关公民个人的发展和收获,是社会、国家欣欣向荣的基石,三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
结 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最大公约数”价值理念,能够通过开放式法条背后的价值理念弥补法条机械适用的不足,提升司法裁判结果法律和价值认同感。当然,在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并不能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必须充分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10]使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符合人们对公共价值和道德的期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既依赖于审判机关对各项价值内涵的认识理解,也需要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信赖和拥护。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德润天下,法安人心”的价值目标终将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之路也将会迎来更为明媚的曙光。
参考文献
[1]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2):66页。
[2]潘自强、邵新:《裁判文书说理:内涵界定与原则遵循》,载《法治研究》,2018(4):99-107页。
[3]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5):67页。
[4]江涛:《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6):21-31页。
[5]刘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66-72页。
[6]雷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23(1):3-19页。
[7]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3):184-196页。
[8]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2):209页。
[9]魏治勋:《司法裁判的道德维度与法律方法——从江歌案民事一审判决的道德争议切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5):91-109页。
[10]莫纪宏:《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5):12-20页。
作者简介
王 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国际法学
张其克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国际法学
(二)凸显价值观法律属性,强化案件针对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为参考,疏理典型案例引证说理脉络。以“李某与某电子商务公司劳动争议案”为例,本案兼顾了原被告双方的义务,又通过“友善”价值观诠释了“孝亲敬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理念。又如“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本案不仅对于倡导文明出行、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诠释了“文明、法治”的价值观内涵。上述两案的裁判特征共同点为:首先从案件基本事实出发,寻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案件事实共通的部分,然后通过核心价值观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在价值进行解读和裁判,最后结合全案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进行诠释。裁判逻辑为:案件事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事实→作出裁判→诠释价值内涵。此种逻辑既能凸显价值观实然的法律属性,强化案件针对性,又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理念应有的价值引导功能。
(三)以法律方法沟通价值联系
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法律方法不仅是释明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形式性技术,也是确保法律价值之圆融并推进其实现的思维工具。[9]不同维度的价值观具有一定的包容关系,司法裁判不可断然拒绝不同维度价值观意义关联,采取体系解释方法,前后对照,进行语境解释,才能从整体上明晰不同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理念事关我国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是我国亿万人民幸福的前提、社会经济发展的依托,同时也决定着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着公民个体的价值准则;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核心价值,事关社会稳定和进步,是国泰民安的关键;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包括“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事关公民个人的发展和收获,是社会、国家欣欣向荣的基石,三者相辅相成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实践。
结 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最大公约数”价值理念,能够通过开放式法条背后的价值理念弥补法条机械适用的不足,提升司法裁判结果法律和价值认同感。当然,在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并不能占据道德的制高点,必须充分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和内涵,[10]使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符合人们对公共价值和道德的期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既依赖于审判机关对各项价值内涵的认识理解,也需要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信赖和拥护。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德润天下,法安人心”的价值目标终将会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之路也将会迎来更为明媚的曙光。
参考文献
[1]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2):66页。
[2]潘自强、邵新:《裁判文书说理:内涵界定与原则遵循》,载《法治研究》,2018(4):99-107页。
[3]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5):67页。
[4]江涛:《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6):21-31页。
[5]刘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以“狼牙山五壮士”案为例》,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66-72页。
[6]雷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23(1):3-19页。
[7]孟融:《中国法院如何通过司法裁判执行公共政策——以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分析对象》,载《法学评论》,2018(3):184-196页。
[8]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载《中国法学》,2022(2):209页。
[9]魏治勋:《司法裁判的道德维度与法律方法——从江歌案民事一审判决的道德争议切入》,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5):91-109页。
[10]莫纪宏:《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5):12-20页。
作者简介
王 艺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国际法学
张其克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国际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