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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间信仰的发展状况和治理对策研究
    宗祠祭祖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基层管理职能确实相对弱化,一些村集体组织相对较为松散,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而在这种需要各个小家庭自力更生的环境下,村民的生产、生活都需要自行安排,由民间信仰带来的共同守护和集结带来的村民互助是十分有效的。这种团结互助,扶困济贫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肯定并且需要发扬光大。
  (二)正确引导民间信仰在保护和传承宗族文化上的行为
  宗族文化是民间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历史中对于稳定农村社会治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正确引导民间信仰发挥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把正确引导宗族文化的发展放在一个重要位置。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开始复兴,而从我们所熟知的农村宗族组织来看,农村宗族组织的活动绝大多数都是与保护和传承本家族文化传统息息相关的。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和听到的有关宗族文化的活动主要是:
  一是修族谱。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家谱,家谱记载了一个家族的整个历史以及发展现状,宗族文化的传承以家谱作为基础文献资料,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修家谱之风盛行。二是祭祀。在农村,祭祀行为一般分为公祭和私祭两种方式,在宗族文化未复兴前,农村的祭祀以私人祭祀为主,也就是说每年的祭祀活动都由各个家庭以及村民个人自行完成,比如在家写家神,在自家的堂屋的神龛上贴上本家族祖先的排位等等。后来,宗族组织复兴,出现了由宗族组织主持的集体性祭祀活动。这类活动如果单纯地停留在宗族文化的层面上,是可以不加限制和管理的。但是这类活动在某些地区超出了文化的层面,开始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必须加以整治。三是修建祠堂。祠堂自古以来就是宗族组织的重要族产,用来供奉宗族的祖先并且进行宗族活动。例如:在我国的武陵山区各地,很多宗族在解放前都有本族的祠堂,新中国成立以后,这些祠堂就挪作他用,有一部分就在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分配给了一些无房可住的贫困农民,有些就在后来的整治运动当中损坏或者被侵占,真正保留下来的并没有多少。随着宗族文化的复兴、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村民生活的逐渐富裕,很多宗族要求重修或者重建本族祠堂,由此出现大量纠纷。例如,一些宗族要求占用他们祠堂的村民或者单位搬出祠堂。对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地方政府需高度重视,积极妥善地处理,不能长期任由其发展,这是引导农村宗族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需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三)疏堵结合,强化对民间信仰场所和活动的管理
  对于民间信仰场所和活动的管理,一直以来都在探索当中。早在1996年,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就曾发布《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明确指出,“对近几年来建成的为数众多的农村小庙,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其中少数符合佛道教仪轨,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原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可办理批准手续,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管理;由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小庙,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可改作他用;对由神汉、巫婆和其他迷信职业者控制的小庙坚决取缔;对属于当地民间信仰的小庙,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③而在实际操作当中,遍布在农村社区的各类庙宇、庵寺,在过去的时间里,都是采取直接铲除或者改建的方式一次性进行解决。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甚至起到了反作用,造成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的紧张和疏远。因此,在对大量民间信仰场所和活动进行管理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坚持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原则,要疏堵结合。如前面两部分所讲,要合理利用民间信仰正面的社会功能,对其文化价值进行合理引导。设立民间信仰场所的准入制,同时在基层政府和民间信仰性质的村庙组织之间架构一个更加合理的机制,例如签订相关责任书。让责任义务有归属,降低管理的难度,并完善相关体制。 [9]
  (四)加强法治化建设,全面促进民间信仰的综合治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
  1、大力宣传,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民间信仰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