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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 积极作用、潜在风险及完善路径
文/徐世昊
  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对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有益补充,可以预见地会对促进共同富裕和增进社会公平起到积极作用。但第三次分配制度本身并非完美,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如果不加以规范与完善,或会引发潜在的社会风险。本文将从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与内涵入手,在肯定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具有助推作用的同时,尝试探讨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潜在的社会风险,并提出改善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建议,以使其更好发挥社会效用。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1]。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我们完成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迈进,开启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征程。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是第三次分配首次以“基础性制度”的性质出现。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就已经将“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作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目标。
  第三次分配概念辨析
  一般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本土概念,由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他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2]。这也就是说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第一次与第二次分配之外,存在着以道德为驱动力的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