韧性治理:城市社区风险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难度和成本巨大。另一方面随着各类媒体信息平台的发展,拓宽了社会公众获取求助信息的信息源,但也增加了对信息真实性的判定难度。此外,针对伪装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求助者,目前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这就使其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有可能以极小的成本获取高额“回报”。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在社交平台、互助平台、筹款平台上,通过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卖惨”或直接虚构贫困“装惨”,获取社会公众的关注,博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利用大家的善意和爱心,骗取慈善爱心捐款。这种情况会导致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调节发生偏移,致使真正需要救助和急切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扶,反而深谙引流、炒作、包装之道的虚假贫困者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获取资源财富的倾斜,引发对于受救助群体的逆向选择风险,甚至导致社会整体的信任危机。
其次,第三次分配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慈善主体偏移。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活动,往往带有强烈的广告目的和宣传作用。通过慈善公益活动宣传企业产品,最终结果利己利他,本无可厚非。而实际上,社会公众对于大型或知名企业进行公益慈善的期望更大,这就导致这些企业要付出更高的“慈善成本”,才能被社会公众认可,与之相反,中小企业通过较少的“慈善成本”就可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问题在于,大型或知名企业在进行公益慈善活动时,往往会受到更高的关注度,承受更高的社会舆论压力,甚至是“道德绑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一些中小企业则可能将公益慈善异化为纯粹的营销手段,包装公益慈善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和刺激社会公众进行“野性消费”,甚至在资金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也要进行投入巨大的公益慈善活动放手一搏。如此,不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引发“柠檬市场”效应,导致优质企业的优质产品逐步退出市场。同时也会引起慈善主体的偏移,经营能力较差或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市场竞争为导向大规模地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大型企业则更多的是被动地承担慈善公益责任。
(三)过度通过税收优惠刺激第三次分配或会加剧社会不公现象
“税收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税式支出,即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形式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源流向第三次分配领域,具体表现为给予捐赠者各类税收优惠,对公益慈善机构的捐赠收入免征各类税收,对公益项目受益者获取的收入和财富给予税收优惠等”[8]。通过税收优惠,体现了政府对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鼓励与支持,但过度通过税收刺激第三次分配,也会导致第三次分配对第二次分配调节空间的挤占,削弱政府再分配的调节力度,甚至有违第三次分配的初衷。
首先,对慈善捐赠进行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将税收减免部分的政府再分配权力让渡给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捐赠者,而由于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性与自发性,决定了“慈善事业既不是参与性的,也不是民主的”[9]。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捐赠者实际上是根据自身慈善偏好进行慈善活动,这种慈善偏好不尽然是出于道德的目的,可能源于产品推广、品牌宣传、个人声望以及合理避税等方面。“目前对政治和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制度,相当于赋予富人在定义公共利益方面更大的发言权”。[10]这在无形中削弱了政府再调节力度,挤占了公权力空间。诚然,“随着公共性的转型、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慈善动机的不一,慈善不断向前发展,跳出了道德的光环,我们再也不能用‘道德完美主义’去审视慈善”[11]。但如果过度通过税收政策激励慈善公益活动,慈善捐赠者则会更多地关注慈善的经济效益,慈善捐赠活动也就异化为慷政府税收之慨、行再次分配之事、得慈善公益之名的广告行为,这显然与第三次分配的初衷相悖离。
其次,不同收入层级的慈善捐赠者所能享受到的税
其次,第三次分配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慈善主体偏移。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活动,往往带有强烈的广告目的和宣传作用。通过慈善公益活动宣传企业产品,最终结果利己利他,本无可厚非。而实际上,社会公众对于大型或知名企业进行公益慈善的期望更大,这就导致这些企业要付出更高的“慈善成本”,才能被社会公众认可,与之相反,中小企业通过较少的“慈善成本”就可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问题在于,大型或知名企业在进行公益慈善活动时,往往会受到更高的关注度,承受更高的社会舆论压力,甚至是“道德绑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一些中小企业则可能将公益慈善异化为纯粹的营销手段,包装公益慈善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和刺激社会公众进行“野性消费”,甚至在资金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也要进行投入巨大的公益慈善活动放手一搏。如此,不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和企业的正常经营,引发“柠檬市场”效应,导致优质企业的优质产品逐步退出市场。同时也会引起慈善主体的偏移,经营能力较差或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以市场竞争为导向大规模地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大型企业则更多的是被动地承担慈善公益责任。
(三)过度通过税收优惠刺激第三次分配或会加剧社会不公现象
“税收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税式支出,即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形式引导和激励社会资源流向第三次分配领域,具体表现为给予捐赠者各类税收优惠,对公益慈善机构的捐赠收入免征各类税收,对公益项目受益者获取的收入和财富给予税收优惠等”[8]。通过税收优惠,体现了政府对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发展的鼓励与支持,但过度通过税收刺激第三次分配,也会导致第三次分配对第二次分配调节空间的挤占,削弱政府再分配的调节力度,甚至有违第三次分配的初衷。
首先,对慈善捐赠进行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将税收减免部分的政府再分配权力让渡给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慈善捐赠者,而由于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性与自发性,决定了“慈善事业既不是参与性的,也不是民主的”[9]。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捐赠者实际上是根据自身慈善偏好进行慈善活动,这种慈善偏好不尽然是出于道德的目的,可能源于产品推广、品牌宣传、个人声望以及合理避税等方面。“目前对政治和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制度,相当于赋予富人在定义公共利益方面更大的发言权”。[10]这在无形中削弱了政府再调节力度,挤占了公权力空间。诚然,“随着公共性的转型、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慈善动机的不一,慈善不断向前发展,跳出了道德的光环,我们再也不能用‘道德完美主义’去审视慈善”[11]。但如果过度通过税收政策激励慈善公益活动,慈善捐赠者则会更多地关注慈善的经济效益,慈善捐赠活动也就异化为慷政府税收之慨、行再次分配之事、得慈善公益之名的广告行为,这显然与第三次分配的初衷相悖离。
其次,不同收入层级的慈善捐赠者所能享受到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