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韧性治理:城市社区风险治理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收优惠政策不同。目前,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依然是企业。也就是说,慈善捐赠依旧非常集中在富裕的群体之间,他们往往可以通过税务规划等方式从慈善捐赠活动中获取明显的税收优惠。而低收入群体的捐赠者由于条件限制,享受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有限。这就意味着在税收折扣后,低收入群体的捐赠者每单位名义捐款中的实际捐款高于高收入群体的捐赠者或企业,也就是说低收入群体的单位慈善捐赠成本反而更高。如果过度通过税收政策激励第三次分配,便极有可能导致“中下层阶级通过税收补贴了富人的慈善偏好,这等于让富人控制了公共物品的分配权”[12],进而让基于道德性的第三次分配,无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作用。
  如何完善第三次分配
  (一)三种分配方式协调联动,激发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调节能力
  第三次分配并不是万能的,它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仍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仍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第三次分配“归根到底是根据自愿原则的转移支付,是建立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之上的补充性、矫正性的分配方式。”[13]第三次分配的假设前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阶段性失衡与短期性失灵,并造成了贫富阶层的形成。从这个角度而言,第三次分配制度的存在目的恰恰是为了消灭它本身。因此,实现共同富裕不能单单依赖某种分配方式,而是需要三种分配方式协调联动、相互补充,在各自领域发挥优势,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前提下,激发第三次分配社会调节能力,使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形成助推发展的合力,共同推动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疏堵结合”作用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社会慈善捐赠不同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参与渠道所采取的政策倾斜程度不同,比如绝大部分个人小额捐款和网络平台捐款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这就导致现行税收政策不仅无法有效地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抑制性”[14],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减少个人捐赠的认证难度,将个人网络平台捐赠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中低收入者享受慈善税收优惠的途径,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的热情。税收优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热情,但过度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或仅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第三次分配的参与程度,也存在一定风险,并且政策空间有限。所以,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第三次分配的同时,也要完善其他相应的配套税收政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赠予税和奢侈品消费税,提高富裕阶层个体间与代际间财富转移、消费、继承的成本,通过“疏导结合”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引导财富向善,增强富裕阶层主动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
  (三)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与公信力
  一是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培育道德水准高、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慈善组织人才,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慈善组织队伍,整体提升慈善组织的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强化慈善组织机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调节作用。二是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控制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财务、审计、风险控制等制度建设,避免因权力监管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滋生出侵吞公款、挪用慈善款项、超额报销、慈善援助不及时等违规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慈善组织社会形象,提升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三是规范慈善组织公示制度。明确慈善组织应公示信息范围,及时公布慈善组织善款与物资去向、重要人事变动、运行支出等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与媒体监督,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程度,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