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老年心理卫生与健康事业实现了跨越性发展,初步完成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体系建构,为新时代老年心理卫生健康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相关政策创制奠定了坚实基础。依据时代特点、工作重点和老年人心理卫生健康改善情况,我国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演进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1949-1978年: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起步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卫生与健康状况积重难返。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党和国家把预防和治疗重大流行病、高发病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整顿卫生工作队伍、建立医疗保障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整治环境卫生,快速化解了卫生与健康事业危机。[2]到1957年底,全国精神病防治院和医院增至46所,床位11000余张,医师增加到400余人。[3]1958年6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将“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确立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提出实施“药物、劳动、文娱体育和教育四结合”的防治策略,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管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二)1978-2012年: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改革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老年心理卫生健康事业开始进入改革发展的新阶段。1986年10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适当放宽对精神卫生事业的有关政策,采用多种途径积极有计划地培养专业人才。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作为我国新时期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原则,并在随后印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明确提出,要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该规划的颁布实施将我国老年心理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到一个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三)2012年至今: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全面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老年心理卫生健康工作呈现出新特点,党和国家对老年心理卫生健康工作高度重视同广大老年人对心理卫生健康的迫切需要有机契合,推动老年心理卫生健康工作的“中国方案”开启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12年10月,在上海、北京、武汉等地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先后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八十五条,对精神障碍预防、诊疗、康复和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明确规定,标志我国心理卫生健康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2015年,《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综合服务管理机制。该规划从维护和增进广大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高度,全面加强老年人精神障碍和心理问题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老年心理卫生健康事业步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纵观我国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发展演进历程,在党和国家坚强领导和有力推动下,我国逐步构建起了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体系,加强了老年心理卫生健康政策顶层设计,强化了老年心理卫生健康行政管理和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全面落实老年精神障碍预防和救治管理任务,为新形势下老年心理卫生健康事业更好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