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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社区养老困局: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与对策研究
文/沈美
    社区养老服务是我国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养老服务是我国养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的积极力量,在社区养老服务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面临许多困难与障碍。本文以海南省S组织为例,通过个案、访谈调研深入了解S组织的工作环境。基于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运用嵌入理论,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分别探讨了S组织在关系嵌入、结构嵌入和制度嵌入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从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三方嵌入主体的视角提出应对策略。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已逐步迈入了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9697万人,占总人口的21.1%,这一比例还在逐年上升。老年人口的增加,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传统的单一家庭养老模式和机构养老模式已难以全面满足老年人日益多样化的需求。相比之下,社区养老模式以灵活便利、邻里互助和资源整合为优势,既能满足老年人“不离家”的情感需求,又能缓解政府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1]随着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社会组织逐渐成为重要的参与者和建设者,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养老需求的多样化与增长,社会组织在社区养老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限制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社区养老”这一概念起源于英国的“社区照顾”,是指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向居住在家或社区的老年群体提供各种养老服务[2],社会组织是其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3]。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外对社会组织的研究就已经开始。耶鲁大学教授汉斯曼(Hansmann,1980)从契约失灵的角度看待社会组织的发展,认为其是防止出现契约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德鲁克(Drucker,1990)系统地论述了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特点,包括合作的平等化、内容的广泛化以及方式的多样化。萨拉蒙(LesterM.Salamon,2017)认为社会组织是形成于政府体制之中的,不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但具有私人性。[4]国内学者在参与方式与路径探索方面展开了研究,王涵等将多中心治理理论与社区养老相结合,认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应多元化,政府、非营利组织、社区和家庭等行为主体形成合作伙伴关系。[5]李英超等从必要性角度,分析得出仅靠政府力量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养老服务问题,而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可以极大地填补政府的职能空缺。[6]本文以嵌入理论为框架,采用个案研究和访谈法,根据S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过程,研究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由小及大,探索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