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治保障研究
市,也是国家重要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煤电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基于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独特的地理位置、流域特点,在生态保护与法治保障协同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文立足于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以法治协同保障为重点,总结梳理鄂尔多斯市法治实践样态,分析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优化路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黄河安澜。
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
治国必先治水,治水重在法治。鄂尔多斯市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良法善治”的目标,牢固树立黄河流域法治“一盘棋”思想,从法治环节不断发力,以内部协同、区域联动、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不断从区内跨旗县、跨盟市向毗邻省区拓展,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体现法治保障的独特价值。
(一)完善地方立法,健全机制建设,加强协同共治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护佑黄河安澜,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制度和法治力量守护好母亲河。鄂尔多斯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聚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关键领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了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领域九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为河长履职和推进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全国绿色矿山建设领域首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和使用等内容。
提高政治站位,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班,制定生态环保责任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列入政治建设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项目化落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五位一体”考核体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保护责任制度》《鄂尔多斯市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生态保护责任体系,定期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开展全面检查。探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协作机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鄂尔多斯市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为构建“流域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同共治大格局作出新注解。
(二)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标准,共促规范化执法
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和《黄河保护法》实施,黄河流域的行政执法呈现出从单向发力到齐管共治的局面。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行政执法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规范履行执法职责,创新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流域内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合法化、正当化,在森林资源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
一是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权依据、执法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根据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避免出现执法冲突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职能方面整合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执法权。例如,将原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并在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方面印发《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基于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独特的地理位置、流域特点,在生态保护与法治保障协同方面具有典型性,本文立足于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以法治协同保障为重点,总结梳理鄂尔多斯市法治实践样态,分析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优化路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黄河安澜。
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实践
治国必先治水,治水重在法治。鄂尔多斯市为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良法善治”的目标,牢固树立黄河流域法治“一盘棋”思想,从法治环节不断发力,以内部协同、区域联动、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不断从区内跨旗县、跨盟市向毗邻省区拓展,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体现法治保障的独特价值。
(一)完善地方立法,健全机制建设,加强协同共治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护佑黄河安澜,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用制度和法治力量守护好母亲河。鄂尔多斯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聚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关键领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制定了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领域九部地方性法规。其中,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为河长履职和推进河湖管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全国绿色矿山建设领域首部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监管和使用等内容。
提高政治站位,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班,制定生态环保责任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列入政治建设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坚持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项目化落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市“五位一体”考核体系,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保护责任制度》《鄂尔多斯市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生态保护责任体系,定期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开展全面检查。探索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协作机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鄂尔多斯市水行政联合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为构建“流域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打击+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同共治大格局作出新注解。
(二)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标准,共促规范化执法
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和《黄河保护法》实施,黄河流域的行政执法呈现出从单向发力到齐管共治的局面。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行政执法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规范履行执法职责,创新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流域内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合法化、正当化,在森林资源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
一是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权依据、执法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根据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避免出现执法冲突的现象,在行政执法职能方面整合了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执法权。例如,将原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并在水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方面印发《鄂尔多斯市水利局水事违法案件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