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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法治保障研究
    检察官在黄河大峡谷巡河

地方实际明确立法边界,立足整体性视角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的立法目的,实现生态治理理念的法治化转变。依照《黄河保护法》实行区域共同立法模式,在区域合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及执法标准的统一性等方面制定黄河流经的盟市、省份之间的区域法律法规。例如,制定《呼包鄂乌巴黄河流域保护条例》《蒙陕晋宁黄河流域保护条例》,为黄河流经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各类建议的提质增效。人大成立专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法院、检察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以及区域和各部门反映的问题,建立监督反馈机制,紧盯问题执行落地进度。
  三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基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日常工作中大量运用的现实矛盾,加强定期对黄河流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以及备案程序等方面审查,对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按照程序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或重新制定、废止,对暂行、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严禁超期使用。
  (二)深化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厘清执法职责,解决九龙治水、分头管理问题带来的履职阻碍。职责明确、配合有序是行政机关高效履职的基础,应通过磋商、约谈、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助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二是因地制宜,数智赋能开展联动执法行动。《黄河保护法》中规定:“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配备无人航拍取证装备,建设执法监控系统等,整合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对黄河水域岸线的全方位监控,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是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通过发现案卷问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和实战演练,定期组织执法人员法治考试,考试成绩与执法资格证考核挂钩,对不符合执法资格证管理要求的执法人员,予以吊销执法资格。培养执法人员的应急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执法实践中的紧急情况。
  (三)创新办案模式,大数据赋能流域司法保护
  一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系统治理。推广“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把刑事打击、行政督促履职、民事责任承担相结合,将认罪认罚从宽与恢复性司法相衔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加大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检察+碳汇”办案模式,将“碳汇”赔偿理念引入刑事案件办理中。
  二是“两长”带头办案,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司法观点。院长、检察长带头办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重大疑难复杂案,“难办的案子我来办”。市县级司法机关成立生态环境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