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城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不足与改进的重庆实践
一是相关部门履职不够的外因制约物业服务企业充分落实责任。两种情况比较突出:其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制止无效,向部门报告后有不了了之现象,甚至还会“皮球回踢”导致物业企业因制止不了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其二,社区治理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融合度低,社区人员深入小区不足,物业企业面对消防问题产生的群众矛盾因缺乏公信力而难以化解。二是重视不够的内因造成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落实不严不实。三方面情况较为突出:其一,日常防火巡查和维护敷衍,如消火栓箱内水带不够、箱内被保洁人员塞杂物、防火门不常闭、楼梯间堆杂物等;其二,相关标志、标识不足,如小区内所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立的警示牌等不规范,消火栓箱未张贴使用方法,未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其三,部分责任落实缺失,如未按规定对居住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未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等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等。
(五)消防安全教育对提升大众化解安全风险能力的实效性不足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群众思想重视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手段,但三方面的不足影响了教育效果。一是教育培训中法律宣传不够。内容上倾向于火灾危害性和预防、逃生常识,对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并不是很清楚自己有什么样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宣传教育差异化不够。针对火灾伤亡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的宣传教育培训不足,少有专门针对高层住宅小区、出租屋及老弱病残等“小火亡人”事故重点场所和重点群体提供有效宣传教育内容。三是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形式轻效果。部分针对社会大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看重“完成任务”,积极于“ 留痕”,缺少消防安全教育巩固和持续深化,参与人记住得少、忘记得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发现、预防、化解等既需要安全责任主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更需要他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甚至技能,现有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
深化治理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预防能力的思考
(一)完善法规体系,保障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小区的业主既是被管理对象,更是消防管理工作责任人,用法规清晰界定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住宅场所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既有利于增强广大业主安全意识,也有利于提升火灾人员伤亡主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风险预防能力。一是法规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高层建筑个人业主(使用人)负有的消防安全责任。虽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服务一般都由受业主、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但这改变不了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事实。与他们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相对应,需加强其承担的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具体了,才有处罚的依据,才能让人心生敬畏,自觉守规。二是强化居住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建设。针对住宅物业特点,研究制定专门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更加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方负有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住宅物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相应法律责任等。
(二)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向末端深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的末端就是具体的千家万户,只有末端风险预防能力提高了,才能保障整体能力的提升。一是高效落实政府部门对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住宅小区,也是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履职区域,不能用监管物业企业的行为替代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监管行为。由于现实中客观存在部门人手不足的情况,可通过三条途径来增强部门履职效率:其一,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和队伍建设,为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等职能向末端延伸提供
(五)消防安全教育对提升大众化解安全风险能力的实效性不足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群众思想重视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手段,但三方面的不足影响了教育效果。一是教育培训中法律宣传不够。内容上倾向于火灾危害性和预防、逃生常识,对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特别是个人的责任宣传不足。社会大众并不是很清楚自己有什么样的消防安全责任。二是宣传教育差异化不够。针对火灾伤亡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开展的宣传教育培训不足,少有专门针对高层住宅小区、出租屋及老弱病残等“小火亡人”事故重点场所和重点群体提供有效宣传教育内容。三是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形式轻效果。部分针对社会大众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看重“完成任务”,积极于“ 留痕”,缺少消防安全教育巩固和持续深化,参与人记住得少、忘记得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发现、预防、化解等既需要安全责任主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更需要他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甚至技能,现有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
深化治理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预防能力的思考
(一)完善法规体系,保障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小区的业主既是被管理对象,更是消防管理工作责任人,用法规清晰界定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住宅场所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既有利于增强广大业主安全意识,也有利于提升火灾人员伤亡主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风险预防能力。一是法规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高层建筑个人业主(使用人)负有的消防安全责任。虽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服务一般都由受业主、使用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但这改变不了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事实。与他们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相对应,需加强其承担的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具体了,才有处罚的依据,才能让人心生敬畏,自觉守规。二是强化居住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建设。针对住宅物业特点,研究制定专门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更加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方负有的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住宅物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相应法律责任等。
(二)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向末端深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的末端就是具体的千家万户,只有末端风险预防能力提高了,才能保障整体能力的提升。一是高效落实政府部门对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住宅小区,也是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履职区域,不能用监管物业企业的行为替代部门的安全生产具体监管行为。由于现实中客观存在部门人手不足的情况,可通过三条途径来增强部门履职效率:其一,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和队伍建设,为消防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等职能向末端延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