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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法律思想及其对鹰城法治建设启示

  平顶山市精准普法基层行,春风送法进社区
约法三章不但争取了民心还稳定了社会秩序,萧何制定的《九章律》突出了社会治理的重点同样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魏到晋,法律条文飞速增长,其目的是制裁暴动的民众,但收到的社会治理效果却很差。所以苏轼就认为太过严密的法律并非是一个国家强盛的标志,相反可能还会制约社会的发展,引起社会的动荡。简单的法律能够使普通民众一目了然,清楚自己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苏轼这一思想体现对民众认知能力的尊重,使法律易于民众理解、接受和遵守。
  在立法方面,苏轼除了“简易为法”思想,还有“慎重立法”思想。比如苏轼在看到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变法改革的时候,苏轼就向宋神宗提出“慎重则必成,轻发则多败” 的[ 2 ]观点。这也可以看出苏轼并非反对变法,但认为变法一定要慎重,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要考虑到社会的风俗和民情,这也就是苏轼所认为的“理”。如果没有循理,没有顺势而为,单靠权力推行,这样轻率变法,那么一定会失败。变法的推行要有一定之规,若无一定之规,则表现出来的结果就是“用舍系于好恶,而费兴决于众[3]寡” ,也就是说变法会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喜好或者是单纯的随大流,后来的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也很好验证了苏轼的这种前瞻性极强的观点。
  (二)苏轼的刑法思想
  苏轼的思想受儒释道三家影响,但整体来说苏轼还是受正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大。在刑法方面,在德与刑治理关系中,苏轼主张“德与法相济” ,认为德治和法治应该相辅相成。苏轼的“德与法相济”思想并非自己原创,也是受先贤和时代影响。西周时期周公就有“明德慎罚”思想,春秋时期子产主张“宽猛兼施”的主张,孔子认为应当“德主刑辅”,荀子则认为“法者,治之端也” [4],荀子这里认为的法并不是现在所说的刑法或者刑律,而是礼法,荀子也认为治国不单要靠刑罚,董仲舒向汉武帝主张儒学为正统学说后,实际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治国传统,这种思想和模式到北宋已经十分成熟完备,苏轼的“德与法相济”思想是沿袭了这种传统思想。和大多先贤一样,虽然苏轼主张“德与法相济”,但也认为德与法二者的作用并不是相等的,“王者之所宜先者德也,所宜后者刑也” ,苏轼认为道德治理国家是第一位
  [5]的,法律只不过是道德治理的补充手段。在使用刑罚时候,苏轼的慎刑和“罪疑从去”思想更是体现一种超时代的对百姓的人文主义关怀。[3 ]
  在犯罪的原因分析上,苏轼继承了管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6]思想,认为“衣食足而盗窃自止” [7]。苏轼和管仲一样,也是从物质上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认为经济发展得越好,百姓生活越好,犯罪率越低。同时苏轼十分尖锐地指出统治者的行为与犯罪原因的关系,认为统治者的横征暴敛是百姓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苏轼在《关陇游民私铸钱与江淮漕卒为盗之由策》所说的“赋取无度,货币无法,义穷而诈胜” [7]的论断。针对统治集团的掠夺无度的行为,苏轼认为,“民者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