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法律思想及其对鹰城法治建设启示
之本,而刑者民之贼。兴利以聚财,必先烦刑以贼民”[7],所以苏轼不认可用刑罚压制百姓,这样会导致犯罪事件增加。
虽然苏轼认为治理国家德治是第一位的,反对滥用刑罚,但他并没有忽视刑罚的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他认为对那些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要严厉打击。苏轼认为“盗贼自知不死,既轻犯法,而人户亦忧其复来,不敢告捕,是致盗贼公行” 。社会[7]上一些地方盗窃盛行的原因就是一些盗窃认为处罚不重,所以不害怕法律,而被害人因为担心报复所以不敢向官府告发,由此导致了盗贼盛行,于是苏轼就认为对这些盗贼要严厉处罚,对于犯[8 ]罪人苏轼甚至还有“去奸民” 这种比较激进的思想。
(三)苏轼的吏治思想
苏轼有感于王安石变法用人时候显现出很多弊端,同时也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于是特别强调人才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首先,苏轼特别重视人才的选拔,苏轼认为“天下之吏,为不少矣,将患未得其人” 。在苏轼所处的时期,由于国家政策[8]所致的“冗官”现象十分严重,但苏轼却认为这并不代表国家的人才很充足,并没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很多社会问题,原因就是国家没有实行正确的选拔人才的方式,国家在封爵、奖赏方面要慎重,要珍惜代表国家权力的等级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苏轼所说[3]的国家要“慎爵赏,爱名器” 。 其次,苏轼深刻认识到了人才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3]固将托付于人” ,苏轼认为法律在具体运用中的变通,本来就是要依靠人来把握的,其中执法者的德与才能都十分重要。苏轼是这样认为的,也是一位这样执行的执法者,在坚持法律的原则下,同时以民为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比如,苏轼在处理一位商人诉制扇者欠购买绫绢的钱的案子时,经过查证,证据确凿。他本可以按照律所直接判处制扇者归还欠款就结案,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他发现制扇者欠款是因为天气寒冷导致扇子滞销,同时制扇者的父亲去世也花费较大,因而没有及时归还商人的欠款。苏轼于是亲自为扇子题字画,让制扇者去售卖,很快扇子销售一空,制扇者归还了商人的欠款。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苏轼作为执法者德才兼备注重变通的思想。
在管理官吏方面,苏轼首先主张严于治吏的思想。“厉法禁自大臣始” ,苏轼认为严格的法律首先要适用于大臣,相较于普通百姓,法律对大臣应该要求更严格,大臣应该做百姓的榜样,大臣做好了,百姓也就做好了,社会的风气就会变好。[3]苏轼特别批评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官员因为当事人等级不同而执法不平等的现象,认为这是社会风气变差,百姓怨言不断的直接原因。其次,苏轼主张加强对官员的考核,从而使官员都能够恪尽职守。比如,通过强化台谏监察职能[9 ], 从而解决当时官场中存在的“上下相安,以苟岁月” 的问[10 ]题,使官员畏法、守法、勇于担当作为。在司法方面,苏轼主张“诉而必[3 ]见察” 思想,认为百姓申诉就一定要被政府明察,一定要被官员认真公平对待。苏轼这种思想的产生和其多次被不公正的贬谪有关,同时也再次体现出苏轼的民本思想,这种思想在当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苏轼还主张裁汰冗官。针对当时北宋出现的冗官现象,苏轼认为这不仅会造成冗费,还会使官员人浮于事从而使行政效率低下,对此苏轼一针见血地指[3]出,“从来天下之患,无过官冗” ,表达了苏轼对于北宋朝廷冗官现象的极度担忧。
(四)苏轼的经济法律思想
苏轼经历了王安石变法,针对王安石改革中的一些措施提出了不同的经济法律思想,苏轼后期不断深入思考,对于国家财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见地的主张。针对如何充盈国家财政的做法,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开源一种是节流,苏轼认为开源实际是加重了对百姓的索取,是与民争利的体现,所以苏轼更加侧重于节流。比如,王安石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在推行青苗法、市易法等改革时,苏轼认为这些措施都是敛财之举,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值得推行。苏轼强调
虽然苏轼认为治理国家德治是第一位的,反对滥用刑罚,但他并没有忽视刑罚的作用。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他认为对那些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要严厉打击。苏轼认为“盗贼自知不死,既轻犯法,而人户亦忧其复来,不敢告捕,是致盗贼公行” 。社会[7]上一些地方盗窃盛行的原因就是一些盗窃认为处罚不重,所以不害怕法律,而被害人因为担心报复所以不敢向官府告发,由此导致了盗贼盛行,于是苏轼就认为对这些盗贼要严厉处罚,对于犯[8 ]罪人苏轼甚至还有“去奸民” 这种比较激进的思想。
(三)苏轼的吏治思想
苏轼有感于王安石变法用人时候显现出很多弊端,同时也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于是特别强调人才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首先,苏轼特别重视人才的选拔,苏轼认为“天下之吏,为不少矣,将患未得其人” 。在苏轼所处的时期,由于国家政策[8]所致的“冗官”现象十分严重,但苏轼却认为这并不代表国家的人才很充足,并没有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很多社会问题,原因就是国家没有实行正确的选拔人才的方式,国家在封爵、奖赏方面要慎重,要珍惜代表国家权力的等级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苏轼所说[3]的国家要“慎爵赏,爱名器” 。 其次,苏轼深刻认识到了人才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3]固将托付于人” ,苏轼认为法律在具体运用中的变通,本来就是要依靠人来把握的,其中执法者的德与才能都十分重要。苏轼是这样认为的,也是一位这样执行的执法者,在坚持法律的原则下,同时以民为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从实际出发,灵活处理。比如,苏轼在处理一位商人诉制扇者欠购买绫绢的钱的案子时,经过查证,证据确凿。他本可以按照律所直接判处制扇者归还欠款就结案,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他发现制扇者欠款是因为天气寒冷导致扇子滞销,同时制扇者的父亲去世也花费较大,因而没有及时归还商人的欠款。苏轼于是亲自为扇子题字画,让制扇者去售卖,很快扇子销售一空,制扇者归还了商人的欠款。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苏轼作为执法者德才兼备注重变通的思想。
在管理官吏方面,苏轼首先主张严于治吏的思想。“厉法禁自大臣始” ,苏轼认为严格的法律首先要适用于大臣,相较于普通百姓,法律对大臣应该要求更严格,大臣应该做百姓的榜样,大臣做好了,百姓也就做好了,社会的风气就会变好。[3]苏轼特别批评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官员因为当事人等级不同而执法不平等的现象,认为这是社会风气变差,百姓怨言不断的直接原因。其次,苏轼主张加强对官员的考核,从而使官员都能够恪尽职守。比如,通过强化台谏监察职能[9 ], 从而解决当时官场中存在的“上下相安,以苟岁月” 的问[10 ]题,使官员畏法、守法、勇于担当作为。在司法方面,苏轼主张“诉而必[3 ]见察” 思想,认为百姓申诉就一定要被政府明察,一定要被官员认真公平对待。苏轼这种思想的产生和其多次被不公正的贬谪有关,同时也再次体现出苏轼的民本思想,这种思想在当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苏轼还主张裁汰冗官。针对当时北宋出现的冗官现象,苏轼认为这不仅会造成冗费,还会使官员人浮于事从而使行政效率低下,对此苏轼一针见血地指[3]出,“从来天下之患,无过官冗” ,表达了苏轼对于北宋朝廷冗官现象的极度担忧。
(四)苏轼的经济法律思想
苏轼经历了王安石变法,针对王安石改革中的一些措施提出了不同的经济法律思想,苏轼后期不断深入思考,对于国家财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见地的主张。针对如何充盈国家财政的做法,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开源一种是节流,苏轼认为开源实际是加重了对百姓的索取,是与民争利的体现,所以苏轼更加侧重于节流。比如,王安石为了解决财政问题在推行青苗法、市易法等改革时,苏轼认为这些措施都是敛财之举,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值得推行。苏轼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