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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与制度完善
  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坚持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情节;最后,检察机关制定量刑建议还要求遵循合理性原则,必须综合考虑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可接受度,这要求在制定量刑建议时必须兼顾法律规定、社会影响力以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涉及多个法律要求和复杂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注重遵守相关法规,强调正当程序和控辩双方协商的关键性作用。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了程序启动、听取意见、量刑协商、形成量刑建议几个环节。
  一是程序启动。通常审查起诉阶段,要对被追诉人进行认罪认罚权利告知,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被追诉人的告知义务,并向对方做充分的说明,确实保障被追诉人行使权利和选择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有通过量刑协商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检察机关必须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确保被追诉人真实了解其权利及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从而保障被控方启动量刑协商程序的权利。[2]
  二是听取意见。要保证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听取意见的义务。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一方,被追诉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加熟悉,其供述对解决案件的疑点、难点有着重要的帮助作用;同时要适用认罪认罚,作为被实施的主体,被追诉人一方的意见当然地影响着制度适用的情况和状态。检察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回应,以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量刑协商。根据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和被追诉方交流,听取意见,在“尽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量刑建议。虽然检察机关主导着量刑协商的过程,这一定程度限制了平等协商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达成合意,是量刑建议最终生成的标志。[3]
  量刑协商主要协商的内容就是量刑“从宽”,《指导意见》对“从宽”进行了概括规定。
  四是量刑建议。制定确定刑量刑建议,这有利于被追诉人对量刑产生稳定的心理预期,促使他们积极认罪认罚。[1]检察机关必须遵守量刑均衡等原则,符合法定的证明标准,查清所依据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才能最终形成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必须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保证其合理性与适当性。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内容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需要由法院进行审查后,判断该量刑建议是否妥当,是否应当采纳,这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裁判有着很大的影响,是检察机关与法院行使职能的核心问题。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追诉人在明确知晓被控事实、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主动认罪认罚,以期获得法律上的宽大处理。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安排,旨在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是基于对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尊重,为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理提供机会。《刑法》第201条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规定了“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学界对此的研究大多将自愿性划分出“明知性”“明智性”等要素。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被告人[4]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在权利告知、辩护律师意见等方面,如果存在程序错误或缺漏,而立法又并未对此规定相应的措施,这就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