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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与制度完善
  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由此可以确保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 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争议焦点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然后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不断发展完善,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对“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实施难以避免的产生一定的抑制。法院和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标准的不同理解主要源于其职能和角色的不同:法院以审判为中心,依法独立进行刑事审判;而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使命,负责检控犯罪行为,两者在犯罪事实认定和量刑建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使法检机关对量刑建议的内容,尤其是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的理解有着极大的不同,这是司法体制和司法职能分工的必然结果。因此,完善量刑建议的审查与采纳机制尤为重要,这是实现“检察主导”与“审判中心”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行的重要途径。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制度的司法完善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深入推进,量刑建议的审查与采纳是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和法院“自由裁量权”博弈的关键。因此,改进和完善量刑建议的审查与采纳机制,是建立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衡法院与检察院权力冲突的重要措施。
  (一)完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机制
  1、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指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关于检察机关制定量刑建议的争议一直存在,量刑建议精准化就是其中焦点之一:这是否是对法院最终裁决权的挤压,并且一定程度动摇了“以审判为中心”。量刑建议精准化实质上并未僭越法院的裁判权,而仅仅是形式上的“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依旧是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 9]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精细的量刑建议指南。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确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上的考虑已有一定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够明晰或具体的地方。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自首、坦白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后者显然包含了“认罪”的意思,因此必须明确界定二者之间的既并列又包含的 [1 0]关系。 应当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罪认罚的具体待遇和减轻幅度,建立更为精细化的指导意见,以便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有章可循、依法裁量。其次,要加强认罪认罚案件的个案分析和评估,建立“阶梯式”量刑减让规则。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其认罪表现、认罪阶段、认罪后是否反复、是否积极退赔退赃等情况为其[11]评定等级,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合理的量刑建议。 应当明确量刑建议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专业司法意见等。检察机关在形成量刑建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依据以及其在案件中的适用性,从而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提倡“商谈型”量刑方式
  “ 商谈型”量刑方式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与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等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共同商定并确定被告的量刑结果的一种司法模式。与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对抗性司法”相比,认罪认罚案件中逐渐形成“合作性司法”的刑事诉讼模式,强调“商谈型”量刑方式。 通过量刑协商,能[1 2]够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依法快速审理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商谈型”量刑方式逐渐受到各方关注和认可,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和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