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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与制度完善

  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
  势也逐渐显现。“商谈型”量刑方式的提倡源于对传统判决方式的反思和挑战。传统的判决方式往往过于依赖法官个人的主观判断,忽视了被告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容易导致刑罚过重或过轻,难以实现刑罚的公平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商谈型”量刑方式则通过多方参与、充分沟通和协商的方式,控辩双方能够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情况等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或误解而导致的判决偏差,使量刑结果更具针对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增加判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量刑说理,切实落实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量刑说理,有助于量刑建议的公开性、透明化,可以有效防止任意量刑,还能便[13]于个协商主体对其进行监督。
  ( 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在量刑协商中的合法权益
  1、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创新,旨在强化司法公正、高效审判,提高司法效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例如量刑协商“异化”问题,量刑协商需要在对犯罪事实、涉案情节确认以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在这个过程中被追诉人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律师的参与就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案件控辩双方达成合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便捷审理,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发展。然而,目前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责,规范律师的参与程序和方式,保障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合法沟通权利。律师参与法庭审理并发表律师意见,有助于保障法官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还应当[14]明确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确保律师履行职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其次,明确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角色职能。我国实施值班律师制度,被追诉人大多是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具结书,值班律师的存在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支[15]持,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 然而,这二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所起到的作用很小,并不能为[16]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而我国又缺乏推行强制辩护制度的基础,因此明确这两类律师的职能和定位是解决值班律师虚置、有效辩护缺位的重要措施。
  2、 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反悔权
  认罪认罚制度作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司法方式,能够有效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如何平衡被告人的上诉权和反悔权与制度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被追诉人是否享有反悔权,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需要允许其承认罪行、接受处罚后进行否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其权利,其当然可以放弃这个权利。因此,立法应当明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反悔权,有效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其他合法权利。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有其特殊性。被告人如果提出上诉,那么先前的认罪认罚就不再作数,进入二审后仍需要进行全面审理,这就有违认罪认罚追求诉讼效率的要求。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对这类被告人上诉加以限制,这一观点其实不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控辩“协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