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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
文/彭枥燃
  ◎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沱江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 ZTZX25ZD07)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制度创新,对于防止夫妻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该项制度实施成效显著。但从实践来看,该项制度依旧存在一些争议,“不区分设置”立法模式较为僵化,冷静期间缺乏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规定,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都亟待解决,需要逐步完善规定,加强规范适用与功能优化,使之更契合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前,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始探索设置离婚冷静期,相继出台了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方案,如2015年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感情冷静期”处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这是全国首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四川省安岳县发出了四川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夫妻双方在三个月冷静期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提出离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即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①这些规定可以视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入典前期探索。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但从制度提出到确立实施,围绕该项制度的争论一直较为激烈:支持者认为其能有助于改善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值得肯定;中立者认为制度初衷是好,但规定不够具体细化,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和规则;反对者则认为婚姻关系具有私人性,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干预,与《民法典》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基本原则相悖离。从既有研究来看,多聚焦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正当性和实施可行性,较少关注该项制度实施后的效果评价、运行困境和完善路径,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究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