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3版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内涵
  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另夫妻一方或双方去世也会引起婚姻关系的自然终结。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见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夫妻双方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协议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1] 作为一条新的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需要掌握其内涵、要义。
  从该项制度的构成要件来看,主要包含了五个要素。前提要件是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期间要件是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主体要件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机构要件是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行为要件是请求发给离婚证。所以,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主要是指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中,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在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最后解除婚姻关系。该制度体现了两项重要特征:一是以尊重离婚自由原则为前提。离婚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法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不是在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反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离婚两愿的前提下,给出一定的时间让当事人冷静思考,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二是从法律条文来看,仅适用于协议离婚。我国绝大多数的离婚情形都是协议离婚,所以在协议离婚程序中明确冷静期比诉讼离婚更加迫切,同时,诉讼离婚总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存在其他争议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需要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判,所以不存在当事人两愿离婚这种意义上的冷静问题。事实上,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也开始试点在诉讼离婚环节设置冷静期,如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设置了两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设置了45天等。但仅从民法典条文内容来看,暂未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诉讼离婚。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作用
  1、实现标准统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我国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就已经开启试点工作,探索在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环节置离婚冷静期,但囿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试点地区的制度规定和操作方式存在较大异,如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设置的冷静期限为3个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设置的冷静期限则为6个月,标准不一。在《民法典》中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我国离婚冷静期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各地的适用程序、适用结果出现差异,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理论,弥补了协议离婚程序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使全国各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都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有效实现了标准统一。
  2、 提供缓冲期,减缓冲动性离婚发生
  当前,社会公众自我意识普遍增强,对于婚姻的重视程度和家庭的依赖程度减弱。随着单身、不婚等多元价值观念盛行,青年结婚率逐年下降。即使步入婚姻,年轻夫妻在面对矛盾时,也容易把个人感受、个人利益摆在第一位,因为一时争吵,轻率、冲动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质是在一定期间内给予夫妻双方反悔权,在这期间里可以舒缓急躁情绪调整、冷静思考、理性选择,调整双方不负责任的态度,激发对于婚姻家庭的担当感和责任心,减缓冲动性离婚发生,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防止个体自由权利滥用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