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
模式分为“区分设置”“不区分设置”。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条文来看,并未规定例外情况,可见采取的是“不区分设置”立法模式,即针对所有申请协议离婚的情况进行无差别适用,缺少灵活性。
1、存在“一刀切”情形
离婚原因主要包括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危机婚姻是指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仓促做出离婚决定,所以在危机婚姻状态下,多方主体参与调解、设置离婚冷静期能帮助当事人在稳定情绪后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具有明显的必要性。但在死亡婚姻状态下,离婚往往并非是一时冲动,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若“一刀切”坚持离婚冷静期制度,既不会产生挽救婚姻的实际价值,也会浪费大量人力财力时间。同时,《民法典》并未对任何一方撤回申请的理由、撤回申请的次数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恶意撤回、多次撤回的乱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
2、冷静期限设置缺乏弹性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期限为三十日,没有按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所以难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离婚问题。如:从年龄区间范围来看,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主要为年轻人群体,工作生活压力大,主张个人主义,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和担当,更容易选择在冲动的情况下结束婚姻。但是对于死亡婚姻挽救婚姻的可能性不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家庭,三十天的冷静期可能会对被暴力方存在危险隐患,所以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情形的群体设置不同的冷静期限。
(二)冷静期间缺乏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享有法定的权利,也需承担法定的义务。权利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财产共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在冷静期间,虽然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从法律上来看双方依旧是夫妻关系,所以依旧享有夫妻法定权利,也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但从实践中来看,此时夫妻的感情状态已截然不同了,夫妻财产关系也没有那么紧密了,是一种松散的、不确定的状态,对对方都带有一定的戒备心理,担心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条文来看,暂未明确规定冷静期间如何保障夫妻双方人身权、财产权,也未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履行义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如下难题:从人身型权利义务来看,在冷静期间夫妻是否还需要履行同居义务?冷静期间又发生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救济?从财产型权利来看,冷静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投资获得大笔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冷静期间一方当事人出于报复心理在短时间内转移、隐匿、大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故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救济?冷静期间夫妻一方突发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利继承对方遗产等。冷静期内的具体情形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三)制度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减缓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和谐,这需要多元主体从多个维度来加以保障。从实践来看,我国大部分中老年群体、农村居民群体对婚姻法律规定知之不多,也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调试夫妻关系、缓解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等,缺少专门的婚姻指导机构提供专业的辅导,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帮助,离婚冷静期制度配套不完善。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开始探索创新配套措施,如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跟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定期给当事人打电话回访等,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积极效果。但由于各地发展差异,这些政策配套覆盖的区域还比较有限,实践中往往是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或法官在其中身兼普法、心理辅导等数职,缺乏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和心理辅导团队。
1、存在“一刀切”情形
离婚原因主要包括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危机婚姻是指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在不理智的情况下仓促做出离婚决定,所以在危机婚姻状态下,多方主体参与调解、设置离婚冷静期能帮助当事人在稳定情绪后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具有明显的必要性。但在死亡婚姻状态下,离婚往往并非是一时冲动,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若“一刀切”坚持离婚冷静期制度,既不会产生挽救婚姻的实际价值,也会浪费大量人力财力时间。同时,《民法典》并未对任何一方撤回申请的理由、撤回申请的次数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恶意撤回、多次撤回的乱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
2、冷静期限设置缺乏弹性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期限为三十日,没有按不同情形作不同处理,所以难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离婚问题。如:从年龄区间范围来看,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主要为年轻人群体,工作生活压力大,主张个人主义,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和担当,更容易选择在冲动的情况下结束婚姻。但是对于死亡婚姻挽救婚姻的可能性不大,部分家庭暴力的家庭,三十天的冷静期可能会对被暴力方存在危险隐患,所以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情形的群体设置不同的冷静期限。
(二)冷静期间缺乏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享有法定的权利,也需承担法定的义务。权利主要包括夫妻姓名权、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财产共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在冷静期间,虽然夫妻关系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从法律上来看双方依旧是夫妻关系,所以依旧享有夫妻法定权利,也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但从实践中来看,此时夫妻的感情状态已截然不同了,夫妻财产关系也没有那么紧密了,是一种松散的、不确定的状态,对对方都带有一定的戒备心理,担心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条文来看,暂未明确规定冷静期间如何保障夫妻双方人身权、财产权,也未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履行义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如下难题:从人身型权利义务来看,在冷静期间夫妻是否还需要履行同居义务?冷静期间又发生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救济?从财产型权利来看,冷静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投资获得大笔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冷静期间一方当事人出于报复心理在短时间内转移、隐匿、大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故意增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救济?冷静期间夫妻一方突发身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利继承对方遗产等。冷静期内的具体情形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三)制度配套措施不完善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初衷是为了减缓冲动型离婚,维护家庭和谐,这需要多元主体从多个维度来加以保障。从实践来看,我国大部分中老年群体、农村居民群体对婚姻法律规定知之不多,也不懂得如何经营婚姻、调试夫妻关系、缓解矛盾纠纷、保障合法权益等,缺少专门的婚姻指导机构提供专业的辅导,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帮助,离婚冷静期制度配套不完善。当前已经有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开始探索创新配套措施,如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跟当事人面对面交流、定期给当事人打电话回访等,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积极效果。但由于各地发展差异,这些政策配套覆盖的区域还比较有限,实践中往往是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或法官在其中身兼普法、心理辅导等数职,缺乏专业的婚姻家庭调解人员和心理辅导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