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灵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1、 弹性设置冷静限期
根据夫妻双方的矛盾状况,综合研判婚姻类型,灵活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危机婚姻,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较小,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对于死亡婚姻,挽救婚姻的可能性和意义都不大,因此可适当压缩冷静期限;同时,可根据婚姻时间长短,弹性设置冷静期限。对于婚姻时间未满一年的,夫妻双方此时还处于磨合适应期,受感性情绪支配,多为冲动轻率离婚,所以可参照心理疗愈的科学时长 ,适当延长冷静期限,③帮助其冷静思考、审慎选择,但以不超过六十日为佳。对于婚姻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夫妻双方能较成熟地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所以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
2、对多次申请协议离婚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回应
从《民法典》第1077条来看,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无论之前是否完整经历过冷静期、经历过几次,均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但为了防止自由无限扩张,可考虑对多次申请协议离婚的时间间隔、冷静期长短作出灵活调整。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 ,明确规定夫妻再次申请协议离婚的时间间隔;冷静期间,若提出离婚申请的本人直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说明双方当事人还有一定感情基础,之后任意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间,若对方直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之后被撤回方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则可适当压缩冷静期,撤回方提出离婚申请,则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没有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历了完整的冷静期,能够相对理性地看待婚姻关系了,若之后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且双方的离婚原因、争议焦点、协议内容等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适当压缩冷静期限,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但如果离婚原因、争议焦点、协议内容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则需重新计算冷静期。
3、 明确规定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情形
一是有严重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尊严、健康权、生命权,是被社会公共道德观念不被容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以可排除适用冷静期,同时增加对受侵害方的人身保护措施,帮助其尽快开启新生活;二是有重婚的情形。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关系缓和的可能性不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适用冷静期会使弱势方持续遭受伤害,所以也可排除适用冷静期限。而有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则建议不直接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述行为恶劣程度较轻微,无法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还具备缓和的可能性。但也并不意味着上述行为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4]
(二)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1、 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一是设立冷静期加速到期制度。如前文所述,有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以消除权利保护真空状态。若一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又实施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借社区调解记录、伤情诊断书、出警记录等证据,直接向婚姻登
(一)灵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1、 弹性设置冷静限期
根据夫妻双方的矛盾状况,综合研判婚姻类型,灵活区分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对于危机婚姻,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较小,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对于死亡婚姻,挽救婚姻的可能性和意义都不大,因此可适当压缩冷静期限;同时,可根据婚姻时间长短,弹性设置冷静期限。对于婚姻时间未满一年的,夫妻双方此时还处于磨合适应期,受感性情绪支配,多为冲动轻率离婚,所以可参照心理疗愈的科学时长 ,适当延长冷静期限,③帮助其冷静思考、审慎选择,但以不超过六十日为佳。对于婚姻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夫妻双方能较成熟地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所以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
2、对多次申请协议离婚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回应
从《民法典》第1077条来看,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无论之前是否完整经历过冷静期、经历过几次,均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但为了防止自由无限扩张,可考虑对多次申请协议离婚的时间间隔、冷静期长短作出灵活调整。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 ,明确规定夫妻再次申请协议离婚的时间间隔;冷静期间,若提出离婚申请的本人直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说明双方当事人还有一定感情基础,之后任意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可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间,若对方直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之后被撤回方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则可适当压缩冷静期,撤回方提出离婚申请,则继续适用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没有在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致使离婚程序“归零”的,说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历了完整的冷静期,能够相对理性地看待婚姻关系了,若之后一方当事人再次提出协议离婚申请,且双方的离婚原因、争议焦点、协议内容等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适当压缩冷静期限,节约时间、提高效率;但如果离婚原因、争议焦点、协议内容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则需重新计算冷静期。
3、 明确规定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情形
一是有严重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尊严、健康权、生命权,是被社会公共道德观念不被容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以可排除适用冷静期,同时增加对受侵害方的人身保护措施,帮助其尽快开启新生活;二是有重婚的情形。既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婚姻关系缓和的可能性不大,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适用冷静期会使弱势方持续遭受伤害,所以也可排除适用冷静期限。而有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则建议不直接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上述行为恶劣程度较轻微,无法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还具备缓和的可能性。但也并不意味着上述行为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4]
(二)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1、 完善冷静期间关于人身权保护的规定
一是设立冷静期加速到期制度。如前文所述,有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人身危险性,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以消除权利保护真空状态。若一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又实施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凭借社区调解记录、伤情诊断书、出警记录等证据,直接向婚姻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