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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施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研究
记机关申请提前结束冷静期;二是针对同居义务加以适当调整。若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对方情绪激化可能会危及自身安全的,可以申请在冷静期内中止同居义务,夫妻分居;三是筑牢组织机构权益保障防线。新增医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机构在冷静期内发现家暴行为的强制报告制度,以保持高度警惕,共同保障好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
  2、完善冷静期间关于财产权保护的规定
  一是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秉持尊重意思自治,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协商制定冷静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在冷静期间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在申请离婚时可就夫妻财产进行申报,固定财产范围,以便后续处理,并可就冷静期间产生的继承、收益等情况作出协商约定。对于约定在冷静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双方,不宜再继续享有夫妻日常代理权,而对于约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日常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也应当局限于日常生活开支。若违反财产协议的约定,则可追究对方相应责任;二是完善财产保全制度。针对一方当事人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若发现在冷静期间,受侵害方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夫妻共同财产,或再次就分割财产进行协商,或申请诉讼离婚,若发现在冷静期结束并发给离婚证后,受侵害方则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之规定⑤,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配套措施
  1、构建专业的人才队伍
  推动部门联动,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与专门调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的合作,邀请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入团队,担任婚姻辅导员和婚姻咨询师,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为夫妻双方提供专业辅导帮助。
  2、加强专业培训
  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针对窗口人员、调解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主要为解决知识空白、经验盲区、能力弱项问题,“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帮助工作人员学习专业的调解知识和最新法律知识,提升队伍职业素质,确保工作专业性。
  3、线下线上共发力
  在线下开设婚姻家庭辅导室,线上开设婚姻家庭小课堂,专家轮流值班,站在旁观者角度理性分析夫妻双方的心理状态、争议焦点、争议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等,为困惑中的夫妻双方抓住挽回危机婚姻的“关键点” ,即时提供调解,并对基本情况建档,在冷静期间定期回访追踪,准确高效化解矛盾,最大程度帮助挽救危机婚姻。
   注释
  ① 参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第40条之规定。
  ② 我国的离婚率统计采取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具体统计办法是: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 1000‰ 。
  ③ 心理学界普遍较为认可的的心理疗愈的科学时长为两个月。
  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⑤ 《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参考文献
  [1]昝堃,骆小春.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的困境与出路[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3):71-76.
  [ 2 ]王歌雅 . 离婚 冷静期 :规 范适用 与功能优化[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6):133-143.
  [3]郝淑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3):115-122.
  [4]白睿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问题检视与完善路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46-56.
  作者简介
  彭枥燃 内江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负责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