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构建
案”的判决结果,可以发现现行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分配问题上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空白不仅影响了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也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不明
对于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责任主体通常包括侵权人、共同侵权人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背景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涉及多方参与,包括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等,这使得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显著扩大。目前,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与《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条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在训练数据使用方面的合规责任,第9条则规定了其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并将开发者与运营方统一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应用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允许使用者对模型进行定制化训练,并将训练后的模型共享给其他使用者。这种模式下,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数据的处理,仅将责任归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显然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潜在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在数据提供者、模型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上,现行法律框架仍存在明显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已引发诸多争议。例如,在杭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法院认定平台方为侵权主体。但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示,被告仅通过第三方接口使用大模型产品,并未参与该模型的训练过程,其角色仅限于平台提供商。由于平台方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侵权内容缺乏实际控制能力,如何合理划分侵权责任主体,仍需法律进一步探索。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价值属性
人工智能已深度融入多个领域,呈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商业价值,并在法律层面逐渐确立了其作为财产的属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人类通过人工智能将价值量转化并嵌入人工智能生成物,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过程中,研发主体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这些劳动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基础架构的搭建上,为人工智能为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支撑。 尽管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劳[2]动力直接瞬时产出的结果,但其创作过程依赖于人类前期的系统性劳动投入,包括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算法迭代优化等多个复杂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资源。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交易中展现出的经济价值与使用效能,进一步证明了其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其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上,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生产力和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上。
( 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有效激励创新
人工智能生成物因其独特的创作方式,使得复制成本极低,侵权者对其非法复制与传播具有极高的便利性。著作权法通过授予作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旨在回馈作者的创作劳动,激励其持续投身于创作活动。在人工智能从模拟创作到最终生成物的全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协作得到了充分体现:设计者构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技术基础,数据提供者通过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与供给为其提供了精确的创作素材,而投资者则为人工智能的研发与生产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样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经济激励理论,以促进其创作与发展的持续动力。将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要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保护范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不明
对于传统著作权侵权案件,责任主体通常包括侵权人、共同侵权人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然而,在人工智能创作的背景下,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涉及多方参与,包括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以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等,这使得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显著扩大。目前,关于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与《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条款。《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在训练数据使用方面的合规责任,第9条则规定了其在网络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并将开发者与运营方统一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应用平台提供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允许使用者对模型进行定制化训练,并将训练后的模型共享给其他使用者。这种模式下,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数据的处理,仅将责任归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显然无法全面覆盖所有潜在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在数据提供者、模型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上,现行法律框架仍存在明显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已引发诸多争议。例如,在杭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法院认定平台方为侵权主体。但案件的具体情况显示,被告仅通过第三方接口使用大模型产品,并未参与该模型的训练过程,其角色仅限于平台提供商。由于平台方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侵权内容缺乏实际控制能力,如何合理划分侵权责任主体,仍需法律进一步探索。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价值属性
人工智能已深度融入多个领域,呈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商业价值,并在法律层面逐渐确立了其作为财产的属性。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来看,人类通过人工智能将价值量转化并嵌入人工智能生成物,从而创造出新的作品。在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过程中,研发主体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这些劳动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基础架构的搭建上,为人工智能为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支撑。 尽管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类劳[2]动力直接瞬时产出的结果,但其创作过程依赖于人类前期的系统性劳动投入,包括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算法迭代优化等多个复杂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资源。此外,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交易中展现出的经济价值与使用效能,进一步证明了其内在价值。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其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上,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生产力和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上。
( 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有效激励创新
人工智能生成物因其独特的创作方式,使得复制成本极低,侵权者对其非法复制与传播具有极高的便利性。著作权法通过授予作者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旨在回馈作者的创作劳动,激励其持续投身于创作活动。在人工智能从模拟创作到最终生成物的全过程中,多元主体间的协作得到了充分体现:设计者构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技术基础,数据提供者通过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与供给为其提供了精确的创作素材,而投资者则为人工智能的研发与生产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样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的经济激励理论,以促进其创作与发展的持续动力。将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要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保护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