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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构建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围,既是对其创作价值的认可,更是对市场主体激励机制的一种强化。这种逻辑基础回应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财产属性,为其在法律框架内的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推动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创新与市场应用中的良性发展。
  (三)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人工智能可以自动化处理繁琐或高重复性的任务,从而显著提升工作效率。然而,若忽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将其置于公共领域,将导致市场上人工智能生成物质量良莠不齐的乱象。《著作权法》不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传统观念中“只有人类才能成为作者”的观点在未来可能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生转变。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成果高度相似,仅凭外观难以有效区分二者。相关主体若虚假宣称自己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者并主张作者权利,以获取著作权法保护,此类行为已成为著作权市场中不正当竞争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2024年,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伦敦大会通过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问题》决议提出,应确立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判断标准及权利归属规则,对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应适用著作权法律框架下的保护策略。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实施合理保护并明确权属关系,可以减少因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构建
 (一)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
  传统著作权理论将创作视为人类独有的智力劳动成果。尽管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具备感知、学习、分析和生成内容的功能,但其工具属性并未发生根本改变。人工智能作为人类从事智力劳动的辅助工具,在创作活动中体现了人类创作者的意志。虽然人工智能显著减轻了人类的高强度脑力劳动负担,但它无法完全替代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中的独创性贡献。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且作品需达到一定的创造性高度。确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作品属性,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生成物均可自动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仅保护那些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应基于其表达本身进行分析。若人工智能能够生成一定数量的非重复性内容,则可以认为其生成物满足了独创性要求,此时思想与人格要素不再具有实质性的规范意义。与人类作品类似,人工智能生成物除了需满足独创性要求外,还需符合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只有当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观上符合作品标准,且不与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时,才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应归属于使用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者通过提示词设定、参数调整等方式将抽象创作概念转化为具体指令,这一过程已构成创作意图的初步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