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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制度构建
  使用者通过多次迭代优化指令来实现创作目标时,其行为已超越简单技术操作,形成对生成物的实质性控制,包括创作方向的把控、内容筛选与二次创作等,本质上完成了从构思到形成作品的完整创作过程[3]。从制度经济学视角看,明确将权利归属于使用者具有多重价值,清晰的产权安排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维护文学艺术产业健康发展。同时赋予使用者署名权可增强其创作认同感,保障其收益权能形成经济激励,完善其对生成物的控制权则有助于维护作品传播秩序。这种权利配置机制能激发使用者的创作热情,推动生成物从实验阶段转向商业化应用。随着技术使用门槛的降低,创作成本呈现逐渐递减的趋势,使用者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调整生成物,并制定差异化的授权策略。这种模式提升了作品的市场流通效率,更好地实现了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传播的立法目的。因此,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既符合创作规律,也有利于产业发展,是兼顾法律逻辑与实践需求的合理选择。
  (三)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责任主体
  根据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与使用情况,一个看似简单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背后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当人工智能生成物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究竟应由开发者、使用者还是第三方服务商承担责任,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标准。首先,开发者可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主观意识,但开发者在系统控制方面具有决定性的责任。开发者在设计人工智能时,对运行逻辑、生成规则和监督机制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侵犯他人著作权,且开发者未能充分预见或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并承担部分责任。其次,使用者也可能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在《著作权法》的侵权责任体系中,过错是判断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使用者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时,若明知或应知其指令会导致生成侵权内容,却仍然选择使用或传播这些作品,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最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也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大多数人工智能依赖于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海量数据集,尤其是在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这些数据集的质量直接影响生成物的合法性。如果数据集中包含未经授权的、受著作权保护的素材,且这些素材未获得著作权持有者的许可,数据提供商需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开发者、使用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与过错程度,以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结论
  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类大脑处理信息的机制与原理,已具备理解与运用自然语言、学习多种技艺的能力,并能够利用这些能力生成文学、音乐、电影等作品。与人类传统的创作模式相比,人工智能参与的创作属于一种全新的创作形态。从本质上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技术与文学艺术结合的产物,在确定其权利归属时,需公平合理地分配著作权及相关经济利益。目前,全球范围内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各国采取了多样化的策略,但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共识。即使未来有望达成国际共识或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过程也将是渐进且漫长的。因此,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与不确定性,我们应采取审慎态度,通过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加以应对,同时积极探索著作权法的创新与发展路径,以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需求与新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杰勇.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基于比较法的视角[J].比较法研究,2024(4):176-193.
  [2]王耀国,李慧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审思及路向——基于法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考量
  [J].理论导刊,2024(7):102-108.
  [3]隋明志.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我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为例[J].出版与印刷,2024(4):11-19.
  作者简介
  朱文玉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
  臧德龙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