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 平台责任认定的困境与完善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的平台责任亟需一套适应短视频行业发展的认定规范
于间接侵权的审查。然而,现有的平台已经不是单纯网络服务提供者了,如果再以间接侵权的单一视角对平台进行观察可能导致平台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伪装,在平台用户的掩护下对在先作品造成更严重更广泛的传播。例如,在短视频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往往会要求用户授权平台将其发布的内容自动同步至该平台主体运营的其他软件及网站。并且规定对于用户上传的各种形式的内容均授予平台再许可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制作衍生品、表演和展示的权利等,且授权并不限于该平台范围。基于该服务协议的规定,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每一个短视频均享有与视频创作者基本等同的权益,如仅从间接侵权的视角对平台进行归责未免有失偏颇。
(二)间接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混乱
相比于直接侵权责任,平台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往往更是攻防双方的必争之地。为了吸引用户上传短视频,平台往往通过设置活动以流量或经济利益吸引用户发布特定的内容,部分用户参与活动并在活动项目下创作、发布了侵权短视频,而对于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平台会基于算法对包括侵权短视频在内的视频进行推荐。此种情况下,上传侵权短视频的用户为著作权直接侵权人,而短视频平台的行为如何进行间接侵权的定性往往是争议的焦点。
有关短视频平台行为间接侵权责任的讨论,往往聚焦于平台推荐行为的定性,而对于平台通过活动吸引用户上传特定内容行为的责任认定讨论较少。实践中,为了认定平台的明知、应知,往往将平台诱导、鼓励的行为与平台推荐行为一并杂糅,概而论之地作为认定平台应知的表现形式,进而再根据平台实施了诱导、鼓励的行为认定平台存在诱导侵权。这种认定方式的逻辑混乱是明显的,诱导、鼓励的行为和推荐行为分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间接侵权责任形式,不经区分地囫囵处理将导致责任认定的失范,责任分配的不当。
而对于平台推荐行为的责任认定,由于其往往是在算法加持下的运算结果,技术中立观点认为平台的算法适用于平台内的所有内容,算法推荐与人工推荐不同,其过程并不涉及内容识别,并不能因为算法运算的结果推定平台注意到侵权事实的存在,也不应当在短视频数量爆炸的背景下认为算法运算的结果对于平台像红旗一样明显。然而,技术的进步促成了短视频行业的爆发,正是由于平台根据用户爱好实现的精准推送,培养了用户黏性,成为了平台盈利的基础。如果任凭平台通过技术中立实质性地将间接侵权责任架空,将导致平台方与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失衡,影响优质作品的产出。
(三)平台义务范围的边界模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规定,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对于必要措施,该规定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而“等”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实践中,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是平台最常见的抗辩理由,平台主张已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删除了对应的侵权链接,从而进入避风港,而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但在平台对通知所指向的特定侵权视频进行删除之后,存在相同的侵权视频再度上传,或者相同用户反复发布侵权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