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 平台责任认定的困境与完善
结果时,平台应当具有较人工处理较低的注意义务。综上所述,平台通过算法对侵权视频进行推荐的行为,并不因为是算法运算的结果而免于承担责任,而应当采取较为谦抑的过错标准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应知,从而进一步评价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三)平台过滤义务的适度设定
在平台能够利用算法精准对短视频进行分类推荐的背景下,从技术上来说,基于图像识别技术将侵权视频挡在门外的目标已经可以实现。例如,YouTube早在2007年就开发出识别受版权保护内容的数字指纹技术,取得了利用算法成功筛选侵权视频的效果。因此,在算法的加持下,过滤从技术和效率上都是可行的,平台没有理由不承担相应的过滤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平[5]台的过滤义务不应当是全面而无差别的,过滤义务作为“必要措施”的一种,应当结合平台的明知、应知情况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有限度的适用,以平衡短视频平台和在先作品权利人的利益。
具体而言,一方面,当权利人进行了存在侵权视频的通知时,平台对于通知所指的侵权视频是明知的,其对于相应的权利作品被平台内其他短视频侵害的高度可能性是应知的,且对于发布侵权视频的用户再次发布侵权视频的可能性也是应知的。因此,在通知的基础上,平台在对通知所指侵权内容进行删除的同时,对同类侵权视频也应当附有过滤义务。另一方面,由于过滤义务属于“必要措施”的一种,平台应当对符合了“应知”标准的可能侵权的短视频均承担过滤义务,这不仅符合规则体系化的要求,且这类侵权视频在平台全部短视频的基础上划定了非常有限的范围,并不会对平台施以过重的负担。
由于短视频过滤义务仅针对符合“应知”标准的可能侵权的短视频,并非全面的筛查,对于平台方所称缺乏进行对比的内容数据库的问题则不再困难,可以要求权利人向平台提供权利作品,以便平台就特定作品进行针对性过滤处理,若权利人不提供权利作品,则应当豁免平台的相应过滤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责统一。对于涉嫌侵权视频中可能存在的合理使用的情况,由于该类视频往往数量非常有限,其不仅不会实质性替代权利作品,反而会引发用户观看原权利作品的兴趣,这类视频即使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对权利人的影响也较小。因此,可以通过将平台过滤的标准放宽,只要平台做到对平台内明显侵权视频完成过滤即可,使平台内不存在易于发现的显著侵权视频即告履行完成过滤义务,并不要求实现零侵权。此时如果仍出现对权利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短视频被误删的情况,该短视频的用户也可通过反通知的方式进行个案救济,从而实现权利人、平台和用户三者的利益平衡。
结论
短视频蓬勃发展的源动力不仅来源于千千万万的创作者,也来源于平台的助推,同时少不了各种形式在先作品的奠基,因此对于短视频侵权中平台责任的认定要在促进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基础上,保障短视频创作人以及其他各种形式作品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实现利益平衡。在短视频平台责任认定上,应当先区分平台构成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在间接侵权的基础上再分为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进行类别化侵权认定考察,最后在平台对侵权行为应知的情况下,对平台课以与应知范围相匹配的过滤义务,以实现平台角色和责任的准确定位。通过平台责任的体系化侵权认定思路的建立,指引短视频行业在著作权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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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 虹 武汉东湖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