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彩礼返还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彩礼纠纷频发
2、彩礼返还的概念
彩礼返还以彩礼给付为前提,出于某种原因所致,男方与女方的婚姻未能缔结或未能达到稳定和谐的生活关系致使女方将收受的男方财物退回。有学者认为,当婚姻目的未达到时,女方收受的男方财物构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亦有学者认为,男方给付彩礼作为一种单方的给付行为,其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考虑是不对等的,彩礼返还制度是弥补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机制。笔者认为,彩礼返还制度应当满足几项要件:一是彩礼已经给付完成;二是双方存在真实的婚姻缔结意思;三是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
(二)彩礼返还的必要性
彩礼在中国传统婚嫁中占有重要地位,象征男方对女方家庭的补偿。在现代社会,彩礼不仅是财富的转移,还反映了家庭间的博弈。然而,高额彩礼加重了经济负担,导致纠纷频发。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彩礼返还情形、范围和比例,有助于规范婚恋市场,减少纠纷,促进自由婚恋观念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纠纷频发且复杂,现有司法解释难以应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亟需更完善的规则以统一裁判标准。
我国彩礼返还纠纷立法现状
(一)彩礼返还规定及适用
我国现行立法对彩礼返还的规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范框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的明确规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包括三类: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且后两项以离婚为适用前提。在适用上,实践中呈现出以下特征:其一,彩礼认定范围的限缩化。通过反向排除规则,将节日赠与、日常消费支出等非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的财物排除于彩礼范畴。其二,返还范围规则的动态平衡。对于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记或“闪离”的情形,引入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用途等综合因素。但司法解释依旧规定模糊,例如(2020)豫15民终6789号判决,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长期同居,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的20%。(2022)湘03民终4567号判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两个月,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80%。两案在判决彩礼返还数额上有较大差异,在司法审判中“同案异判”现象仍然存在。
(二)彩礼返还诉讼程序规定及适用
彩礼返还诉讼中存在三大问题,表现为诉讼主体资格、时效规则及举证责任的矛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未明确“当事人”范围,导致未登记情形下各地法院对是否纳入双方父母裁判不一。(2022)鲁05民终235号判决驳回对父母的诉请,严格限定为婚约双方。而河南等地则将实际收受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种差异易引发执行困难与重复诉讼。其次,诉讼时效规则存在双重混乱,未登记案件时效起算点模糊,已登记案件则因返还请求与离婚程序捆绑,易出现离婚后单独主张被驳回的困境,加剧“同案异判”风险。最后,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现金交付占比超七成的民俗传统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直接冲突,农村地区男方常因缺乏书面证据面临举证不能,这些问题根植于法律规则模糊与婚俗实践的深层冲突,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