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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彩礼返还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关规定,多依《民事诉讼法》,由提出诉求方承担证明责任,这使得彩礼给付方承担了绝大多数举证任务 。 若
  [2]彩礼以移动支付给付,给付方证明较易;但现实中依民俗,彩礼多为现金交付,双方家长商量彩礼数额时,鲜少书面约定给付方式与金额。一旦彩礼收受方否认收受事实或数额,给付方举证就极为困难。而且,彩礼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矛盾,涉及习惯、婚约、财产、公序良俗等多方面,若全让诉请返还的原告举证,原告极易举证不能。所以,划分彩礼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时,要考量彩礼返还案件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将举证责任全压在一方,而应结合实际,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双方权益,促进纠纷公正解决。
  (三)彩礼返还双方过错责任未明晰
  现行彩礼返还制度主要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主要判断标准,不考虑过错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彩礼返还原则。然而,这种规则存在一定问题,在学术界对于是否应引入过错责任也存在不同意见。一方面,认为彩礼给付方悔婚对收受方造成的声誉损害与彩礼返还无关,不能因声誉损失而不还彩礼;另一方面,从彩礼性质看,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婚姻关系缔结,条件不成就则返还,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首先,若因男方过错如家暴、出轨等导致婚姻无法缔结,男方起诉返还彩礼会损害女性权益。[ 3]
  其次,在农村大量存在的事实婚姻中,彩礼可能已用于共同生活,法院仍按未登记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结果难以服众,还可能加剧冲突。最后,男女交往中女方付出的婚恋成本更高,如面临择偶压力、更大的生育成本等,现行规则未考虑这些因素。基于此,过错责任应作为法官裁判彩礼返还范围的考量因素,而非判断是否返还的先决条件,即在保障给付方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范围。
  对彩礼返还法律制度适用的建议与对策
 (一)明确彩礼返还的范围
  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本文认为可从三个角度具体分析。一是彩礼收受方当地婚俗习惯,判断争议财物是否为彩礼,先看是否依传统婚俗给付,像共同旅行支出、演唱会门票等不符特征的应排除,且应以收取方地区婚俗为判断标准,因实践中彩礼多依此给付。二是财物给付方的给付目的,以缔结婚姻为清晰明确目的给付的财物才是彩礼,如男方为博欢心送手机,因目的不明确不宜认定;区分彩礼与恋爱赠与,既要从给付目的判断,恋爱赠与多为增进感情、无条件,彩礼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为婚姻成就,还可用给付财物金额大小辅助判断,金额标准要参照本地经济、人均收入水平制定。三是给付财物是否含特定意义,彩礼如“三金”,有喜爱、富裕等象征意义,不同于一般赠与物。明确彩礼返还范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各地法院裁判标准,起到定分止争的良好效果。
  (二)完善彩礼返还的司法程序
  1、确定彩礼返还诉讼适格主体
  在司法实务中,彩礼返还诉讼主体极为关键,既关联给付方诉求能否达成,又影响裁判执行成效。确定主体范围时,未登记或准备离婚的男女双方作为适格主体,争议不大。但现实中彩礼多以家庭为单位交接,若仅认女方为被告,一旦彩礼被女方父母接收或转手,执行就易陷入僵局。
  对此,应按婚姻登记与否划分彩礼纠纷:一是解除婚姻关系引发的,彩礼返还常是离婚诉讼请求之一,非独立诉讼,因该诉讼重点在婚姻存续、子女抚养、财产划分,彩礼返还仅特殊时出现,所以主体严格限定为男女双方,防扩大范围影响审理效率。二是解除婚约关系引发的,需从三方面界定主体:从